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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浦安委〔2023〕11号

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漳浦盐场,各工业园(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规范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县安委会及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委〔2009〕1号)《漳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漳委办发〔2018〕20号)《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漳安委〔2023〕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安委会作为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结构设置

第三条 县安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县安委会主任由县委书记、县长同时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其他副县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安委会成员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安委会下设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牵头单位和主要职责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

各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变更管理

(一)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县安委会主任批准,县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县安委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变更情况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变更,按程序报批后由县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确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目标任务、制度措施。

(三)分析研判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制定县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推动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指导、协调开展全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六)承办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县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五)拟订全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考核细则,负责全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检查查等具体工作。

(六)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县政府授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理结案工作。

(七)承办县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九条 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在县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专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督促指导专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推进专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二)分析专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影响专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专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会议精神、领导指示批示和上级决策部署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四)督促成员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专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督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按照上述职责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安全生产。

(二)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构建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等机制。

(三)认真贯彻落实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照要求参加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的会议与活动,接受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支持、配合和参加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应急救援、调研研讨等工作。

(六)及时报送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县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以及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七)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八)承办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行业整治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与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会议合并召开,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县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会议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上级安委会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报请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2.县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县安委办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推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等。会议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县安委会主任审定。

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办。

(二)报告制度。

1.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县安委会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各乡镇场、园区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县安委会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3.各乡镇场、园区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向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报送阶段性工作落实情况。

(三)督查督导制度。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督促检查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具体方式、内容、要求等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

(四)警示约谈制度。县安委会或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下级安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予以警示约谈: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到位;

2.1个月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其他情况。

约谈的情形、对象、程序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巡查制度。县安委会针对实际设立巡查组,适时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巡查,并根据需要延伸巡查重点企业等。巡查组织工作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久拖未治或治理不到位,或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由乡(镇)安委会和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向县安委会提出申请后挂牌督办,必要时县安委会直接挂牌督办。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审核认定、整改验收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一次死亡1人,或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等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形,或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不力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必要时县安委会直接挂牌督办。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办、审核、解除事项。

依据《漳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漳安委〔2019〕14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以下情况予以挂牌督办,必要时市安委会直接挂牌督办:

1.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同一企业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同一乡镇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等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形;

5.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不力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办、审核、解除事项。

(八)综合治理制度。

1.县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专班,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工作。专班负责人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兼任,组成人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按照干部借调有关规定和程序从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城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中轮流抽调。

2.对单一部门难以独立开展的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或非法违法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整治方案,经县安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3.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提出建议,县安委会确定有关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九)公文管理制度。县安委会文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文件对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起草,经县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络制度。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由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定期会商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商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专班运行制度。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专班实体化运作,通过会商联络、排查整治、督查督办等措施,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常态化督查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全县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县委、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综合性督查检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五)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各乡镇场区(园)安委会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自行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文件、典型经验、事故(含涉险事故)通报等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将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县安委会办公室不定期通报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六)公文办理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县安委会办公室文件涉及具体行业领域事宜的,由对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起草,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签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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