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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城区餐饮门店沿街倾倒污水污物及餐厨废水直排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浦城管执法〔2025〕22号

 关于开展县城区餐饮门店沿街倾倒污水污物及餐厨废水、废物、废弃油脂直排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餐饮行业环境管理,切实解决餐饮门店沿街倾倒污水污物、餐厨废水、废物、废弃油脂直排等突出问题,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餐饮门店沿街倾倒污水污物及餐厨废水、废物、废弃油脂直排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严禁将污水污物、餐厨废水、废物、废弃油脂沿街倾倒或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道等水体。

(二)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内部形成清晰完整的两套排水系统(污水、雨水),无污水漏接或雨污混接情况;厨房污水须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依法申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不得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水。

(三)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备,建立清洗台账;严禁将油烟排入排水设施,避免出现排水井“冒青烟”现象。

(四)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设置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确保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餐厨垃圾产生量、去向等情况。

(五)依据《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油水分离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配备、不正常使用油水分离等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七)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25年8月1日前自查并完成整改;对逾期未予整改、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职能部门将按照职能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漳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7日

 

 

 

 

 

浦城管执法〔2025〕22号   

 

关于开展县城区餐饮门店沿街倾倒污水污物及餐厨废水、废物、废弃油脂直排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餐饮行业环境管理,切实解决餐饮门店沿街倾倒污水污物、餐厨废水、废物、废弃油脂直排等突出问题,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餐饮门店沿街倾倒污水污物及餐厨废水、废物、废弃油脂直排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严禁将污水污物、餐厨废水、废物、废弃油脂沿街倾倒或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道等水体。

(二)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内部形成清晰完整的两套排水系统(污水、雨水),无污水漏接或雨污混接情况;厨房污水须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依法申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不得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水。

(三)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备,建立清洗台账;严禁将油烟排入排水设施,避免出现排水井“冒青烟”现象。

(四)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设置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确保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餐厨垃圾产生量、去向等情况。

(五)依据《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油水分离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配备、不正常使用油水分离等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七)县城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25年8月1日前自查并完成整改;对逾期未予整改、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职能部门将按照职能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漳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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