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组关于划定和公布漳浦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城镇燃气管道及设施管理和保护,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无围墙且露天调压装置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和中压,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1.0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各3.0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和高压以上,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5.0m范围内区域。
二、燃气设施最小安全控制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0—50.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无围墙且露天调压装置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和中压,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1.0m-6.0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3.0m-15.0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和高压以上,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区域。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
四、燃气设施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第三部分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第三部分列出的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漳浦县管道燃气运行单位联系电话:95007。
五、法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漳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