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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漳浦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02 16:5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由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应的分管领导分别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查、核查和批准。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核查;

(四)本局对应的分管领导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批准。

七、本局局属各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按保密审查程序予以公开。

八、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在保密审查时,应当明确公开属性,注明不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九、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处理结果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十、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十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商同本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确有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按《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十三、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

十四、本制度由漳浦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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