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漳浦县海洋渔业局 > 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漳浦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浦海渔〔2023〕24号

 

 

 

 


                                      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漳浦县渔业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浦海渔〔2023〕24号

沿海各镇(场)船舶管理办公室,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局属有关股(站、室):

现将修订后的《漳浦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原《漳浦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浦海渔〔2023〕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漳浦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方案

                                  2.漳浦县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8月23日     

 

 

漳浦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为工作原则,推进渔业防台风工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做好台风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台风对渔业灾害的影响,保证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 编制依据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19〕4号)、《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漳州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漳海渔〔2023〕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跨省紧急避风管理的通知》、《漳浦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浦政办〔202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局”)、县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的统一指挥和部署要求,及时启动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渔业防台风工作。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19〕4号)关于防汛抗旱(含台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沿海各乡(镇)政府应履行以下渔业防台风职责:根据台风发展和预测预报情况,及时安排部署渔业防台风工作,组织指挥做好渔业船只回港避风、海上渔业作业人员上岸、渔业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等防风减灾及次生灾害防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力量参加渔业抗台抢险救援;贯彻上级指令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渔业防台风措施,努力减轻台风影响和灾害损失。渔业台风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灾;组织开展渔业灾情统计、调查和评估工作。

根据《漳浦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浦政办〔2023〕14号)的规定,县海洋与渔业局应履行以下防台风职责:负责全县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和防汛工作。在台风到来之前,及时了解掌握台风动态,监督、指导沿海地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避风、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工作。负责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渔业防台风知识宣传。提出渔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协助做好渔业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和救助工作。

1.4.2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在处置台风灾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安全且对财产损害较小的措施。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加强各相关单位的联系协作,加强渔业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条块密切配合的渔业防台风工作机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渔业台风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时、台风影响我省各大渔场及钓鱼岛周边海域我县渔船时,全县渔业系统及沿海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县级的渔业防台风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沿海乡(镇)政府应根据市级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当地防指的部署要求,同步启动或调整当地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台风影响浙江、广东、广西、海南等省份时,台风影响海域的我县渔船船籍港参照本预案或当地防台风要求,及时组织、督促台风影响海域的我县渔船撤离危险海域或就近进港避风。

在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县海洋与渔业局按照本预案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涉渔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寒潮、强冷空气大风影响期间,市局或县防指部署要求撤离海上渔船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渔业生产防低温、防强降雨、抗旱等灾害工作按照《漳浦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浦政办〔2023〕14号)等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县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2.1.1 人员组成

组  长:局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工作的分管领导;

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  员:由局办公室、渔船渔港管理与审批科、渔业与质量监督股、海洋经济与计划财务股、预警中心、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的负责人,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的负责人,以及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一线中队的负责人组成。

2.1.2 主要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县渔业防台风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渔业防台风工作,研究和通报本系统渔业防台风的重大事项;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提出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决策建议。

  (2)组织制定、修订、实施县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渔业防台风检查,督促责任落实,指导监督渔业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4)根据市局渔业系统防台风应急响应部署和县防指发布的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确定全县渔业系统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督促全县渔业系统按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机制和流程要求开展工作,并督促、检查渔业防台风工作落实。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和市局报告全县渔业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向相关沿海乡(镇)政府传达、通报相关情况。

(6)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抽调工作人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做好渔业系统防台风工作。

(7)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渔业台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和协调台风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渔业系统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负责渔业防灾减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2.2 县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局防台风办”),挂靠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负责全县渔业防台风日常工作。

启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后,在渔业防抗台风期间,县局防台风办工作转移到县海洋与渔业局预警中心。

2.2.1 人员组成

主  任: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股长;

常务副主任:县海洋与渔业局预警中心主任;

副主任:局渔船渔港管理与审批股股长、渔业与质量监督股股长,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一线执法中队中队长,省渔业互保协会漳浦县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由局渔船渔港管理与审批股、局预警中心、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和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组成。

2.2.2 主要职责

(1)负责县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落实县局防抗台风应急值班,参与防抗台风期间渔业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县防指或市局的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3)负责保持与市局和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组织渔业防台风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县防指和县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各项渔业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4)掌握、报告全县渔业系统渔业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和全县渔船进港避风、进港渔船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转移撤离等情况;掌握我县渔船在异地避风情况;根据市局或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将在我县避风的异地渔船纳入本地区台风防御统一管理;参与台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台风响应期间渔业生产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

(5)在县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和掌握全县渔业系统渔业防台风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6)在县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渔业防台风工作指导方案(通知);协调局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台风灾区指导渔业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渔业防台风防灾减灾、受灾救灾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组织渔业台风灾害调查、评估。

(7)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县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的原则,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渔业防台风工作。

(1)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县局防抗台风应急值班人员;负责县局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通知、督促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收集、报告局属企事业单位部署、落实防台风工作情况和受灾情况;负责通知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渔业防台风工作相关工作;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其他事项。

(2)局渔船渔港管理与审批股:负责指导避风渔港、渔船的除险加固及渔船进港避风工作;负责督促落实避风渔港和渔船应对台风灾害的防范措施;负责做好避风渔港和渔船应对台风灾害的风险评估和情况统计;承办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局渔业与质量监督股:负责指导全县渔业系统开展各类水产(繁)养殖生产设施的防台风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等工作;负责向县局领导小组提供海上养殖渔排基本情况;负责做好水产(繁)养殖生产应对台风灾害的风险评估,收集、分析全县水产(繁)养殖业受灾情况和台风灾后恢复生产的需求;负责提出台风灾后水产(繁)养殖生产恢复及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的意见;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承担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实施渔业防台风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县渔业台风受灾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县防指和市局;负责组织落实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措施;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其他事项。

(5)局海洋经济与计划财务股:牵头负责争取、落实我县渔业系统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和台风灾后恢复生产重建项目申报;牵头负责落实县级渔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县海洋与渔业局预警中心:会同县局防台风办做好渔业防台风日常工作;负责渔业防台风期间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会同加强值班人员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动态,监视海上渔船撤离台风危险海域、就近进港避风以及港内避风渔船擅自移泊、出海等动态;掌握本县渔船在异地避风情况,督促本县渔船严格执行所在海域防台风指令;配合省、市局协同做好跨区域渔船遇险抢险救援;负责督促各项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和有关情况收集汇总;负责统计、汇总、报送全县渔船进港、进港渔船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转移避险等情况,包括防台风应急响应终止之前的渔业灾害情况的催报、统计和上报;负责通过手机短信平台、渔港LED显示屏、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和“海上漳州”“全景海视图”管理系统推送台风消息、台风灾害预警、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渔业防御台风措施等;负责防抗台风期间的信息网络维护,确保畅通;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送水产(繁)养殖业防台风技术服务信息;提出台风灾后水产(繁)养殖业恢复生产的技术服务方案和措施;指导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做好台风灾后水产(繁)养殖生产技术服务、防灾减灾技术的示范推广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后水产养殖生物病害测报;协助开展灾后水产苗种和鱼药及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联系工作;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指导和督促一线渔业执法机构加强渔港、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渔业防台风期间渔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和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应急处置与救助工作;负责协调指挥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9)局机关其他股室及局属其他事业单位:参与县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值班、指导服务等工作;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0)省渔业互保协会漳浦县办事处:负责灾后渔业互助保险的理赔工作,台风过后立即开展勘验定损、受灾理赔,帮助入会参保的渔民尽快恢复生产。

2.4 县局渔业防台风指导工作组

根据渔业防台风工作需要,县局派出若干指导工作组(以下简称“县局指导组”),赴相关乡(镇)开展渔业防台风工作指导推动。

2.4.1 人员组成

组长:由县局分管领导和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从局机关股室和局属企事业单位抽调工作人员。

2.4.2 指导片区

重点指导沿海乡(镇)、漳浦盐场的渔业防台风工作。

视情指导推动其他乡(镇)的渔业防台风工作。

2.4.3 主要职责

(1)指导督促落实渔业防台风工作措施。

(2)指导督促开展海上涉渔船舶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包括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进港避风、船上人员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转移避险等;视情指导水产养殖危险区域养殖业者转移避险工作。

(3)指导督促开展渔业防台风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4)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反馈渔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做好情况的统计、核实、反馈。

2.5 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队

县局成立漳浦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队(以下简称“县应急队”),负责全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2.5.1 人员组成

队  长: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

副队长: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县渔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组成。

2.5.2 主要职责

(1)协调组织开展渔业防台风期间渔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和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应急处置与救助工作。

(2)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抢险救灾任务。

2.6 县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服务队

成立漳浦县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服务队(以下简称“县服务队”),负责台风灾后全县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2.6.1 人员组成

队  长:县局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

副队长:渔业与质量监督股股长、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成  员:由县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组成。

2.6.2 主要职责

(1)深入灾区开展技术服务,指导(繁)养殖企业、养殖户恢复生产。

(2)组织指导灾后渔船恢复性维修,做好技术检修和质量把关。

(3)组织开展灾后水产养殖生物和水产苗种病害测报,为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4)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1)县海洋与渔业局预警中心加强与海洋预报台、气象局对接,及时推送台风消息。

(2)县局防台风办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加密会商研判渔业台风灾害影响,按规定及时推送台风预警信息。

(3)当预报即将发生台风、台风灾害时,应及早组织会商,研判形势,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建立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通报台风影响会商情况、台风灾害预警及防御工作部署等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渔业防台风责任人。

(2)工程准备。督促属地对沿海渔港码头等停泊点、养殖渔排和正常营运渔船进行除险加强。

(3)预案准备。结合实际,组织评估、修订完善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4)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渔业防台风必需的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加强渔业防台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

(5)通信准备。排查、核实渔业防台风责任人基本信息,确保通信联系方式准确。

(6)培训演练准备。加强渔业防台风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渔业防台风转移避险能力。

(7)汛前检查。组织开展渔业防台风汛前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预案修订、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台风海洋灾害预警

会同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确定台风、海洋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加强台风引发的海浪、风暴潮预警。

3.3 预防预警支撑

每年汛前重新摸排渔排、渔港、渔船数量、分布等基础数据,修订、编制渔业防台风操作工作手册。

3.4 预警响应衔接

3.4.1健全渔业防台风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及时推送台风预警信息。

3.4.2健全渔业防台风会商、部署、防御机制,综合考虑台风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4. 应急响应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 Ⅰ级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Ⅰ级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县。

(2)县防指、市局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4.1.2 应急响应行动

  (1)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县局领导小组组长(县防指副总指挥成员)在县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派员到县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等工作。

(2)县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县局防台风办正、副主任24小时轮流跟班,落实双人双岗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乡(镇)渔业防台抗灾工作情况;县海洋与渔业局预警中心加强风暴潮、海浪预警。

(3)县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渔业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对渔业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督促全县渔业系统按照预案展开工作,督促和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

(4)县局领导小组发出通知,提出渔业防台风要求,督促指导可能或已经受台风影响的乡(镇),做好防止已撤离上岸人员返船或返排工作。  

(5)县局相关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平台等渠道继续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6)县局指导组根据县局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县防指)的要求,继续驻点可能或已经受台风影响的乡(镇),下沉基层一线,指导、督促当地做好渔业防抗台风工作。

(7)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派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

(8)县局机关各股室、县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县局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食堂用餐、值班人员休息安排等后勤保障。

(9)可能或已经受台风影响的乡(镇)船管办(农办)按照工作部署和预案要求,在当地政府(防指)的领导和组织下,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一线、督促检查,落细、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和防范工作落实到位,并及时将本辖区防抗台风工作情况上报县局。

  (10)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队应按照县局领导小组或灾区政府(防指)的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应协调指挥全县渔业执法船艇在确保执法船艇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11)县服务队应做好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服务各项工作准备。

4.2 Ⅱ级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Ⅱ级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县。

(2)县防指、市局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县局领导小组组长(县防指副总指挥成员)参加县防指会商部署会,派员到县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等工作。

  (2)县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县局防台风办正、副主任24小时轮流跟班,落实双人双岗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乡(镇)渔业防台抗灾工作情况;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加强风暴潮、海浪预警。

(3)县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渔业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对渔业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督促全县渔业系统按照预案展开工作,督促和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对一些薄弱环节深化督促检查。

(4)县局领导小组发出通知,提出渔业防台风要求,督促指导可能受台风影响的乡(镇)船管办(农办)在当地政府(防指)的领导下,做好海上渔船返港和就近进港避风、渔船上和渔排上人员撤离、防止已撤离上岸人员擅自返回渔船或养殖渔排、养殖渔排等渔业设施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

  ①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通知海上渔船全部返港,或就近进港避风;

②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全部撤离上岸;

③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船长小于12米的海洋小型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

④在12级风力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船长大于等于12米的海洋大中型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上岸。

(5)县局相关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平台等渠道继续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6)根据县政府(县防指)的要求,县局领导小组派出的指导组继续在台风可能或已经影响的乡(镇)指导、督促当地船管办(农办)做好渔业防抗台风工作。

(7)县局防台风办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全县渔业防台风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跟踪落实,及时掌握各乡(镇)渔业防台风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掌握渔船回港避风、进港渔船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转移避险以及内陆水产养殖区养殖业者转移避险情况,并及时向市局和县防指报告相关情况。

(8)县局机关各股室、县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县局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食堂用餐、值班人员休息安排等后勤保障。

(9)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派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

(10)可能或已经受台风影响的乡(镇)船管办(农办)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防指)的领导和组织下,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一线、督促检查,落细、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和防范工作落实到位,并及时将本辖区防抗台风工作情况上报县局。

  (11)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队做好赶赴基层一线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应协调指挥全县渔业执法船艇做好防抗台风应急准备工作,分管执法船艇的领导及各执法船艇船长等有关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3 Ⅲ级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Ⅲ级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县。

(2)县防指、市局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4.3.2 应急响应行动

  (1)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县局领导小组组长视情参与县防指相关工作,视情派联络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等工作。

(2)县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县局防台风办正、副主任24小时轮流跟班,落实双人双岗,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密切关注台风发展动态,及时准确发送台风信息;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加强风暴潮、海浪预警。

(3)县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及时向县防指提出全县出海渔船回港避风范围、时间和渔排上人员转移范围、时间等方面的建议。

(4)根据市局或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的部署要求,县局防台风办发出通知,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渔业防台风安全部署,可以采取通知海上渔船撤离指定海域或就近进港避风、养殖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等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5)根据县政府(县防指)的部署要求,县局领导小组派出若干指导组,分片区赶赴可能受台风影响的乡(镇),指导协调当地船管办(农办)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

(6)县局防台风办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全县渔业防台风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跟踪落实,及时掌握各乡(镇)渔业防台风工作情况。

(7)县局机关各股室、县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县局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食堂用餐、值班人员休息安排等后勤保障;县局应急队做好各项相关准备工作。

(8)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派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

(9)可能受台风影响的乡(镇)船管办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防指)的领导和组织下,迅速启动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展开工作,落细、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工作措施;并深入基层指导、督促、检查渔业防台风工作,确保防御部署落实到位。

4.4 Ⅳ级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渔业防台风Ⅳ级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Ⅳ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县。

(2)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县。

(3)县防指、市局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局防台风办正、副主任视情到位轮流跟班,启动本应急预案;视情派联络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等工作。

  (2)县局防台风办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县气象部门、县防汛办和市局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及时收发和报送信息;县海洋与渔业局预警中心做好风暴潮、海浪预警。

(3)县局防台风办发出台风消息通报,提醒沿海乡(镇)船管办通知海上渔船做好回港避风、渔排上人员做好撤离上岸的准备。

(4)沿海乡(镇)船管办接到县局的通报后,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辖区渔业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统计出海渔船与船上人员数量、沿海养殖渔排上主要劳力与老弱妇幼数量,并协调指导村(居)委会通知渔船船东船长、养殖渔排业主做好防台风准备。

(5)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局机关各股室、县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

4.5 响应级别调整或解除

  根据市局、县防指的调整或终止通知为准。

  5. 灾后处置

(1)根据受灾情况,县局领导小组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抗灾救灾善后具体事宜。

(2)县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向受灾乡(镇)派遣灾后技术服务队,各组人员应于当天或次日赴受灾乡(镇)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船管办(农办)落实灾后补救措施,促进生产尽快恢复。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局、县防指。

(3)县局防台风办应尽快统计出各乡(镇)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县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安排的建议方案。

(4)受台风影响的乡(镇)船管办(农办)应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提交渔业台风灾后评估报告(包括损失统计情况),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5)根据灾区需要,及时协调省内外有关部门,组织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6)省渔业互保协会漳浦县办事处应及时奔赴灾区开展渔业受灾的勘验定损和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与物资保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与物资,用于台风灾害应急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

6.2 观测与预报保障

根据海洋预报台对台风动态的监视和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商,预测台风可能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将台风、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通报县防指和相关乡(镇)船管办(农办),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及时开展灾后调查,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全面加强渔业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渔业防台风应急工作中的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加强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提高渔船防灾减灾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渔业台风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

6.4 宣传与培训保障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等海洋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通过渔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渔业生产尤其是渔排养殖生产和渔船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5 队伍保障

收集掌握辖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应发挥“福渔救助志愿者联盟”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台风灾害防御、抢险救援专家名册和救援力量数据库,做好人才和技术支持。

6.6 异地渔船监管保障

加强台风影响渔船跨省紧急避风管理,统筹辖区内各类港口、码头、避风锚地等资源,完善跨省避风渔船进港和渔民上岸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理流程,公开避风管理电话。

对在外省港口、码头、避风锚地紧急避风的我县渔船,由县局对接避风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落实渔船避风安全措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7.3 汛前检查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原则,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台风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防台风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7.4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台风,为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各类热带气旋的通称,包括影响海上渔船安全的热带低压和热带扰动。

本预案所称的渔排为我县海上从事网箱养殖的各类设施的统称。

 

附件1

 

漳浦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围绕“不死人、少损失”和“极端情况6小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两个目标,建立健全我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渔民切身利益,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漳浦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队(以下简称“县应急队”)。

队  长: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负责指挥、领导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副队长: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担任,具体负责抢险救灾应急现场指挥工作。

成  员: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一线中队人员组成,负责抢险应急处理与救助具体工作。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渔业防台风期间渔业安全隐患治理、险情排除和灾情救援工作。

2、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措施

(一)科学调度

1、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期间,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所属中国渔政35549、中国海监8068两艘执法船艇保持待命状态,一旦灾情需要,在县应急队的统一指挥下执行相关抢险救灾任务。

2、各乡镇(场)要根据实际建立本辖区群众性渔业救助船,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在启动防台风二级、一级响应后,各执法船艇及相关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保持通讯畅通,服从调度。随时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做好船舶物资的补给,备车备航,确保接到命令后立即出航。

(二)快速响应

1、接到县局领导小组紧急出航指令后,县应急队根据船舶状况和人员情况确定执行任务的船舶,下达航次任务与工作要求,整装待发。

2、发生灾情和险情时,县应急队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全力抢险。

3、执法船艇和群众性渔业救助船要密切注意本海域范围内的台风动态,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出航。一旦自身遇到险情时,要立即向县应急队报告,根据指令进行应对,确保船舶安全。

4、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各乡镇(场)根据事发海域的实际情况,落实抢险救灾船舶到岸所需停靠的口岸码头和相关接应单位,并指定专人与施救现场负责人保持通讯联络。

5、出现重、特大险情或事故后,上级机关直接介入指挥组织救援的,应听从上级机关的指挥参与救援。在上级机关未介入指挥救援之前,应尽一切力量继续组织救援。

四、工作要求

1、参与抢险救灾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发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优良作风,做到政令畅通、团结协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确保上级下达的各项应急值班和紧急出航任务顺利完成。

2、执法船艇在执行任务中,要胆大心细、科学指挥、规范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3、执法船艇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随时保持与县应急队的联系。县应急队要及时请示汇报,同时做好文字、音像资料的记载。

4、参与抢险救灾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格执行本预案。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或因思想麻痹、疏忽大意造成重大险情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2

 

漳浦县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围绕“不死人、少损失”和“极端情况6小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两个目标,积极应对台风灾害,保证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我县渔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指导服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鼓励受灾渔业企业、渔民、养殖户树立信心,加快推进渔业设施设备修复、防控灾后疫病、恢复生产等工作,确保未损坏渔船、水产育苗、养殖设施和休闲渔业设施极端情况6小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力争局部损坏的渔船、水产育苗、养殖设施和休闲渔业设施在2个月内完成修复,严重损毁的在立项批复后4个月内完成修复;局部损坏的渔港设施(码头、防波堤)在1年内完成修复,严重损毁的在立项批复后1年内完成修复。

二、组织领导

成立漳浦县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服务队(以下简称“县服务队”),县服务队在县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队  长:县局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

副队长: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县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渔业与质量监督科负责人、省渔业互保协会漳浦县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由县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省渔业互保协会漳浦县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在灾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水产技术专家,深入灾区开展灾情调查与评估。通过现场走访、查勘等方式,认真核实渔船、渔港、池塘、网箱、工厂化养殖等详细受灾情况,科学评估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渔业灾害恢复生产措施,统筹推进各项措施落细落实。

(二)严格落实疫病防控措施。充分发挥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机构的作用,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打捞死鱼(虾蟹),科学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存塘养殖物评估,适当控制养殖密度和投喂量;科学消杀、合理使用渔药,杜绝使用违禁药,避免造成次生死鱼事故;加强日常巡塘,关注水质、溶氧等变化,保障养殖水环境稳定、鱼体健康与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重点加强苗种调运繁育改种。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及时收集灾区水产苗种缺口情况,及时发布水产苗种生产信息,积极做好种苗调配,指导帮助灾区联系调运生产所需的水产亲本和苗种。各地要指导苗种繁殖场及时清点留存的亲本和苗种数量;强化现有亲本和苗种培育,稳定供苗能力;引导受灾养殖户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养殖生产计划,通过投放当年见效的养殖品种,提高养殖成品上市规格等方式,减少受灾带来的损失。

(四)及时修复因灾损毁设施设备。加强分类指导,及时组织修复因灾损毁的渔船、渔港和休闲渔业设施;指导养殖场(户)及时清除淤泥、清理沟畦、修补溃堤、决口,保障养殖池塘进排水通畅;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的池塘、渔排、网箱(网衣网架)、养殖工厂等基础设施,保障正常养殖需求;及时修复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生产设施,保障良种生产和苗种供应能力。

(五)协助做好渔业互助保险理赔。省渔业互保协会漳浦县办事处要在灾后第一时间启动台风灾害理赔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保险理赔人员深入一线,加快开展受灾渔船、海上养殖设施、内陆水产养殖等查勘定损,落实“预赔、快赔、足赔”理赔政策,确保理赔款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帮助受灾渔业企业、渔民、养殖户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四、扶持政策

积极主动向县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地方财政、金融等部门对渔业灾后重建资金的支持,将渔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中,加快修复项目的审批、实施和验收。积极向上级争取中央农业防灾减灾专项资金补助,具体项目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受灾养殖场重建符合设施渔业补助标准的,支持优先申报设施渔业建设项目;对因灾损毁沉没、符合条件的海洋渔船,优先列入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对受灾损毁渔港设施,需要修复重建的,优先列入渔港项目维护补助资金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扛起部门职责,将灾后渔业恢复生产作为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千方百计帮助渔业企业、渔民等恢复生产,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加强科技服务。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派出育种、养殖、病害等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指导,加强技术培训。通过短信服务平台、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养殖户推广《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技术要点》,加密发布水产养殖病害的防控信息和防控技术。对于灾情较重的区域,积极申请省、市水产技术推广站重点帮扶。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宣传报道渔业灾后恢复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受灾群众树立重建的信心,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引导受灾渔业企业、渔民、养殖户科学合理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扶持政策的宣传,帮助受灾渔业企业、渔民、养殖户用足用好各级扶持政策,降低灾害损失。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