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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漳浦县渔港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浦海渔〔2025〕21号)

浦海渔〔2025〕21号

漳浦县渔港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沿海美丽渔港(含避风锚地,下同)建设,推动落实渔港环境保护各级各方责任,健全落实沿海渔港污染防治机制,不断提升我县渔港污染防治能力和环境质量,防范发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发现渔港污染问题,根据《福建省渔港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闽海渔〔2025〕45号)《漳州市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为期三年的渔港污染防治整治工作。通过整治使全县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基本到位,渔港污染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并有效运行,渔港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提升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1.一级及以下渔港应在2026年底前按照《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总体要求》(SC/T6105-2022),完善和提升改造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2.对新建、扩建及提升改造的渔港项目,在项目工可、初设及实施方案中应编制环保建设专章,明确环保建设内容,并按批复内容实施建设,满足港区污染防治要求。

3.对已丧失渔港功能或实际无渔船停靠的渔港,由渔港经营管理业主书面呈报,并经属地乡镇审核确认(加盖公章),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二)健全渔港环境日常保洁与污染防治机制

1、渔港保洁和污染防治由渔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并制定渔港日常保洁管理办法和渔港污染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港区的垃圾不得随便倾倒,严禁直接倒入海域。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生产污水排入港池。

2、渔港港区应配备专职环卫人员、油污桶及适量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箱等。港区产生的垃圾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收集后的垃圾由环卫人员及时清运,并做到“日产日清”。

3、渔港运营管理单位应督促日常到港的渔船对生活垃圾进行回收及处理。船舶上的废油严禁排入港池水域,应由有废油接收资质的回收单位收集处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4、渔港港区内水产品收购点、加工厂、冷冻厂等港区内企业加工后的渔产品废弃物由企业自行收集、外运处置。

(三)开展渔港港池环境定期清理。渔港经营管理单位要紧盯渔港下风处,定期打捞、收集渔港水域竹竿、泡沫、塑料等漂浮垃圾。定期清理渔港水域内未经批准的养殖渔排、捕捞网具、海鲜餐厅、管理房等水上或水下各类设施,清理渔港港池杂草及废弃船、排、木、竹、网等固废垃圾。对淤泥沉积严重、臭味刺鼻的港池定期进行清淤疏浚,提高港池水深和利用率。

(四)开展渔港环境保护执法整治。渔业执法机构应重点整治以下违规情形:一是违反规定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倾倒淤泥、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二是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三是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四是未经批准在渔港内从事渔排养殖生产、海鲜餐厅经营、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生产等活动的。五是港内船舶停泊或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五)督促开展渔港水域环境监测。每年适时开展1-2个三级渔港水域环境监测;渔港经营管理单位要委托渔港水域环境监测的科研技术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规程(试行)》《沿海渔港水域环境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年度渔港水域环境监测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提交本年度渔港水域环境监测结果;督促承担渔港水域环境监测的科研技术单位采用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形式及时归档渔港水域环境监测工作中产生的有备查价值的原始数据和环境评价计分表、照片等原始材料,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六)开展渔港环境保护常态化宣传。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分发材料、制作标语、推送微信短视频、开通广播等方式和手段,持续广泛宣传渔港环境保护暨污染防治政策、规定和措施,引导渔民及渔港周边群众自觉养成不乱扔垃圾、主动防治渔港污染损害、保护渔港环境的行为习惯。在各渔港醒目位置设立渔港污染问题线索举报电话,鼓励渔港周边群众举报渔港污染行为。

三、任务分工

根据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漳州市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任务分工执行(详见附件)。

四、适用期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间,县局将根据上级新任务、新要求作出适当修改。

五、有关要求

(一)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完善政府牵头协调、渔业部门主导推动、镇村负责落实的渔港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属地镇、村要成立渔港污染防治工作专班,部署开展渔港污染防治行动,确保渔港污染防治工作面上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推,点上有人督、有人查、有人做。对因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渔港污染严重、被中央或省级环保督察通报整改的,将报请县委、县政府严肃追责问责。

(二)健全经费保障。渔港经营管理单位要多方筹措,落实渔港污染防治经费。新建、扩建及提升改造的渔港项目要列明环保工程投资额,确保环保建设资金及时到账。已建、在建渔港按照省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渔港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闽海渔〔2024〕13号)中“对开展日常维护的渔港进行补助”的相关规定,申报建设渔港防污染设施。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部门协调,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争取支持,将渔港防治污染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渔港环境日常维护的正常开支。属地镇、村及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和渔业相关协会,要探索建立渔港渔船卫生保洁经费制度,统筹用于渔港渔船日常保洁。同时,渔港经营管理单位若有渔港经营性收费,要列支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渔港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渔港日常管理督导,重点督导渔港保洁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并责成相关单位整改,建立健全并动态更新渔港污染防治问题“两单一表”,并分类进行整改。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单位、时限、措施和目标,倒排时间节点,持续推进问题整改,并销号、闭环管理。

(四)健全工作台账。各渔港所在地乡镇要密切关注渔港污染防治动态,做好本辖区渔港污染防治工作(含成效、做法、经验、问题、建议等内容)半年和年度总结。要指定专人,于每月3日前报送《渔港污染源头排查整治情况表》(附件2)和《渔港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表》(附件3),每年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渔港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材料。要分类收集渔港污染防治内业、外业资料,包括渔港污染防治相关会议、方案(通知)、总结、报表、照片和视频(检查、清理)等,督促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每年渔港污染防治工作台账。

附件:1.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总体要求

2.  年沿海渔港污染源头排查整治情况表

3.  年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表

         4.关于漳州市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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