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马政〔2021〕9号
关于印发《马坪镇野外农事用火管理责任
制度》的通知
各村(场)、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马坪镇野外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漳浦县马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马坪镇野外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强农事用火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农事用火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中农事用火是指在农田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的用火。包括焚烧秸秆及修剪果树枯(病)枝、田间杂草、田埂草、果园草、废旧农膜和垃圾、烧灰积肥、烧垦开荒等各类用火。
(二)本镇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农事用火行为都应遵守本规定。
(三)农事用火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和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它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逐步用于饲料饲草加工、燃料加工,实行秸秆还田等,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火种带入禁火区,严禁在禁止野外用火区内野外用火。有效预防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和人为跑火事故发生。
(五)每年秋收后,按照谁的地谁清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群众清理可燃物,重点对距山边林缘100米范围内农田秸秆、地埂、路边杂草进行彻底清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禁火区和禁止野外用火区合理划定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并积极协助因农事用火引发火灾案件的查处。
(七)村委会要认真做好农事用火的村民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农事用火的入户管理。村干部实行专人负责,明确村级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和责任区责任人,坚决制止农田内违规用火行为;驻村组要及时督促村委会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申请管控,落实辖区防火巡查工作。
(八)加大严格农事用火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农事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九)因生产确需野外用火的,经用火单位或用火者本人申请,村委会加注意见,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级政府逐日汇总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十)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野外用火的,应明确野外用火的单位或责任人、作业时间、地点、范围等,同时批准单位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十一)农事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火地点必须远离林缘300米以外;
2.开设宽度2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3.具备合适的农事用火天气,在高火险期或三级风以上的天气严禁用火;
4.用火责任人明确并在用火现场;
5.农事用火现场有指挥员和技术人员;
6.现场有足够的看守人员;
7.准备必需的扑火工具;
8.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十二)在镇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禁火区和禁止野外用火区不得审批一切农事用火。
(十三)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乡(镇)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镇值班电话:05963632605),并要落实好村一级值班联系制度,严加防范。一旦发现火情,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值班人员不在岗或上报不及时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从2021年1月19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