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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1 00:00

浦马政〔2021〕58号

 

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

监管机制的通知

各村(场)、有关单位:

为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根据(闽农综〔2019〕121号、漳棚办〔2019〕27号及浦棚办〔2019〕4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督促、指导、检查工作,要逐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ー、压实属地责任。落实“县级落实、乡镇开发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体系,县级政府承担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主体责任,县、乡、村要逐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关口前移,严格源头控制。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乡镇场主要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村(场)主干是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

二、健全台账制度。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要继续落实好“大棚房”问题“双牵头”职责,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通力配合。镇自然资源所和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共同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共同监督设施农用地上的建设、经营、利用、复垦,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行为。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服务及跟踪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镇自然资源所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工作。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在规范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镇级设施农业管理台账,细化明确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对新建的设施农业要及时更新,纳入镇级台账管理。

各村场对本辖区的设施农业上图入库信息、图斑、国土云信息,以及耕地上建设的农业设施,要全部建立设施农业排查台账。台账经村主任或书记签字背书、镇审核并盖章确认,由镇一级存档,并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之前上报本辖区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台账表(见附件1)至镇“大棚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打好排查“零死角”、报告“零差错”基础。

三、落实巡查抽查制度。各村场要结合本村实际,按照《福建省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办法(试行)》(附件2),进一步明确巡查抽查范围、频次、方式、查处、责任主体等。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各村场要将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纳入日常工作管理,采取全面巡查、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结合日常执法巡查等监管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立案查处整改。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抽查1次,各村场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全覆盖巡查1次。巡查抽查的重点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巡查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社会监督。县政府每年会在县级门户网站公开1次全县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台账信息;乡镇场每半年要公开1次全乡镇场设施农业台账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原先公布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举报电话长期保留,继续接收社会举报监督。对收到的举报信息及相关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经核实确认,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立即严肃处理。

漳浦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蓝锦湖   电话0596-3632605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台账表

2.福建省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办法(试行)

 

 

马坪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浦县马坪镇人民政府代章)

            2021年9月01日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台账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用地经营者名称

 

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住址

 

土地流转面积(亩)

 

流转双方名称

 

流转方式

 

总使用面积(亩)

 

建设地点

县    乡镇   村   自然村

经纬度

 

土地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亩)

附属设施(亩)

配套设施(亩)

 

 

 

生产设施用途

 

附属设施用途、建设标准

 

配套设施用途、建设标准

 

土地使用年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占用耕地面积(亩)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亩)

 

占用耕地复垦要求及时限

 

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

 

用地备案同意时间

 

违法违规用地情况

 

最近一次巡抽查时间及单位

 

查处情况

 

目前存在主要问题

 

附件2

福建省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办法

(试行)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农农发〔2019〕4号)要求,结合我省设施农业实际,制定本巡查抽查办法。

一、目的

为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巡查抽查、监督检查,推进完善“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目标。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

8.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国土综〔2017〕44号)。

四、责任主体

1.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抽查,对设施农业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移送,及时查处。

2.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属地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负监管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负监管具体责任。

3.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巡查,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并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已经实行城乡综合执法或由市、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监管违法用地行为的地方,可继续按原有监管体制开展工作。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巡查、核查,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依照部门各自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县(市、区)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抽查,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结合日常工作适时开展随机抽查,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整改。

五、巡查抽查范围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共同划定重点巡查抽查区域和一般巡查抽查区域。将永久基本农田、已整治“大棚房”问题、设施农业和休闲农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密集区等列为重点巡查抽查区域。重点巡查抽查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巡查抽查区域。巡查抽查的重点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巡查抽查次数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每年至少对一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抽查1次,至少对重点区域巡查1次。乡镇政府每年至少对一般区域全覆盖巡查1次,至少对重点区域巡查、抽查各1次,对违法违规用地频发区、易发区、敏感区要加大巡抽查力度和频次。省市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适时开展随机抽查,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整治。

七、巡查抽查结果处理

1.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举报反映设施农业违法违规用地情况,需立即组织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核查信息以抄送、函告等方式告知,对属于本部门以外职责的,要及时移送。

2.经现场核实、核查,属于设施农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执法人员应告知违法当事人其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尽快恢复农业功能,恢复农业用途。

3.对制止到位,违法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到位的,乡镇政府要定期跟踪,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对违法当事人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或违法状态未消除的,乡镇政府应向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用地有关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4.上一级政府或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巡查抽查严重不力的,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严重不到位的,对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地区,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提醒、约谈、警示、通报等方式,予以督促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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