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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8-26 16:17 来源:漳浦县市场监管局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做大做强,拓展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引导上规模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转型升级登记行为,培植、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申请转型升级登记应当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便民高效”的指导原则。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重新设立登记为内资企业(以下简称拟升级企业)的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采取“一注一开”登记方式,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重新设立登记为拟升级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原出资人为拟升级企业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之一。

(四)个体工商户原经营场所为拟升级企业的住所。

(五)原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或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

申请转型升级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在漳浦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农民或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三、申办流程

(一)提出转型升级申请。按拟转型升级企业类型的不同,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转型升级登记申请。

(二)办理拟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三)办理前置许可审批手续。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前置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事先申请有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四)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依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五)办理拟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在完成上述流程的基础上,申请人依规定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型升级设立登记。

四、提交材料

(一)办理拟升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时,应提交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署的《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

(二)办理转型升级登记时,申请人除应依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管所、各职能股室应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是特殊时期实现经济保增长的需要,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的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积极推进转型升级工作落实,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已经登记的个体大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漳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业态优化升级。

(二)确保满足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的延续性。办理转型升级登记后,县市场监管局档案管理部门要将升级后存续企业的登记档案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促进企业品牌、企业文化的传承和沉淀。

(三)转型升级登记核准日期要求。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的核准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四)放宽转型升级的名称预先核准条件。对个体工商户拟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拟升级为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并在原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拟升级为公司的,允许在原名称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后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六、附则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登记为公司制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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