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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机制的通知
2021-05-31 16:31 来源:漳浦县市场监管局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构建更加便捷、更为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提高审批效能,缩短办事时限,降低办事成本,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机制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及委托授权

(一)岗位设置。将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岗位设置为“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等3个,发证人员、咨询人员原则上由受理人员兼任或由窗口负责人指定。

(二)委托授权。

1.受理人员职权规定。在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以下简称“中心市管窗口”)和派驻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以下简称“基层市管窗口”)从事食品许可工作的我局在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临时人员(以下简称“窗口承办人员”), 均可负责本局委托职权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受理工作。

2.现场核查人员职权规定。现场核查人员由县局相关职能股(所)或受委托乡镇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指定符合资格的执法人员担任。

3.审批人员职权规定。“基层市管窗口”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人员由市场监管所长或局长授权指定的人员担任;“中心市管窗口”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人员由窗口负责人、审核审批股股长或局长授权指定的人员担任。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

(一)依法行使职权

派驻“中心市管窗口”和“基层市管窗口”的窗口承办人员应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办理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的文件规定。

(二)统一办理程序

1.委托事项集中进驻。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运行模式,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全部在“中心市管窗口”和受委托“基层市管窗口”一级办结。

2.精简审批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一律不超过受理、审查、决定等三个环节,其中:免于进行现场核查的,精简为受理、决定等两个环节。

3.现场核查工作规范。

1)申请材料传递程序。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件,申请材料传递流程为:受理窗口承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到材料凭据》(见附件1),并在当天告知现场核查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方式通过“福建省一体化平台文件传送模块”或微信向现场核查单位指定的材料交接人员传送申请材料,并电话告知现场核查单位负责人;受理人员应在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录入共治系统办件。

2)承诺期限规范。核查人员应当在省市场监管局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现场核查承诺时限内完成现场核查,其中:食品经营许可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食品生产(含加工小作坊)许可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

3)核查意见规范。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经整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核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并责令整改时限超过承诺时限的,现场核查责任单位应当在承诺时限届满前一天向窗口受理人员提交现场核查整改意见材料,上传场核查材料应写明申请“网上挂件”理由及挂件时限。对经整改后符合规定条件或整改后合格的,作出准予许可的核查意见,并于当天报送承办单位申请“网上挂件”撤销审批手续;对经整改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核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并于当天报送承办单位;现场核查材料应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4)现场核查材料传递程序。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将现场核查意见材料通过“福建省一体化平台文件传送模块”传送给窗口工作人员,并电话告知许可审批单位受理人员。当月现场核查材料于每月月底前移交给负责许可审批窗口承办人员。

5)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规范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核查人员应当在省市场监管局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现场核查承诺时限内完成现场核查。

4.档案移交管理规范。各受委托窗口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档案管理规定,及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窗口上月办结的书式档案整理并移交给县局办公室档案室归档。办公室要做好各类许可登记档案的目录建立、管理和档案查询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档案移交清单电子版留存,并指定专人保管书式档案移交清单。凡不按规定移交档案并造成档案丢失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5.“县域通办”制度。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到全县范围内任何受委托市场监管服务窗口就近办理委托权限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业务,实现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就近办理、全县通办”。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服务窗口建设,做好人员管理、办公设备完善等工作。窗口承办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规定,自觉加强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切实杜绝以权谋私、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发生。县局将运用绩效考评、督查调研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工作落实、依法行政、行政效能、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廉洁办事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降低行政许可风险,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我局原来下发有关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审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材料凭据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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