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促进漳浦县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我县经济实力,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建筑产业园区,促进建筑产业聚集
1.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统筹安排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作为企业加工、装配、仓储及科研中心,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企业不超过30亩(实际用地面积,下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不超过20亩,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不超过15亩。
2.保障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企业不超过25亩、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不超过20亩、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不超过10亩,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个性化定制。
3.优惠购买建筑业企业办公用房。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一次性给予800元/平方米的补助: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最高补助1500平方米,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最高补助1000平方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最高补助500平方米。所购办公用房企业自持期不少于五年,且自用不少于50%。
4.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没有享受上述购房优惠的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20万元;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15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1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3万元。
二、实行财政奖励措施,引进外来企业落户
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和园林绿化、古建筑、建筑幕墙、钢结构、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装修装饰、建筑劳务等专业承包企业。对新迁入本县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其具备的资质,奖励措施如下:
1.新迁入的建筑施工企业与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书,在其实现产值、税收与其资质相匹配前提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的建筑企业由县政府连续奖励三年,每年奖励200万元,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由县政府连续奖励三年,每年奖励10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由县政府连续奖励三年,每年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继续发展。
符合条件的企业,只给予最高一级的奖励,且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2.新入驻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入驻企业或本县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再晋升其他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时不再享受专业承包一级奖励,由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的补足至总承包奖励额度。
三、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
加大对我县建筑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打造培育龙头企业和集团企业。对在本县注册的现有的法人建筑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的,县政府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县政府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县政府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
1.开展本县重点扶持施工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工作,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漳浦县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列入县重点扶持企业名单并入重点扶持企业库:①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②本县纳税大户;③近三年内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本县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对核准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建议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重点扶持企业。
2.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议选择本县企业以独立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建议选择本县企业以独立或者联合体身份作为项目承包人,优先选用本区产品;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建议邀请本县企业以独立或者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优先给予本县企业承接政府采用BT、PPP等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的机会,本县采用BT、PPP等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的发、分包建议选择本县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港口、园林、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建设单位以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小额工程项目,建议按照《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闽发改法规〔2016〕5号)规定确定承包人,或者按照《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漳建筑〔2020〕30号)确定承包人。
4.非国有投资(含非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若直接委托本县建筑企业承建的,该建筑企业承接该项目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县级财力的,按相应构成县级财力的20%奖励给项目业主用于设备更新。该项目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指该建筑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实缴的增值税根据该项目营业收入在该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比例进行计算分摊后的金额。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县级财力达不到50万元的,不予奖励。
5.注册地不在本县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在本县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将项目的分部分项、劳务、机械等专业分包给本县建筑企业的,按本县建筑企业承接分包项目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县级财力的,按相应构成县级财力的10%奖励给项目总承包单位用于设备更新。该分包项目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指该分包建筑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实缴的增值税根据该项目营业收入在该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比例进行计算分摊后的金额。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县级财力达不到50万元的,不予奖励。
6.支持我县建筑企业向外拓展业务,对在漳州市内其他县区承接工程项目的,根据其所承接的工程项目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县级财力的,按相应构成县级财力的30%奖励该建筑企业,该项目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指该建筑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实缴的增值税根据该项目营业收入在该企业全年主营营业收入中的比例进行计算分摊后的金额,该项目县地方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县级财力达不到50万元的,不予奖励;对在漳州市外承接工程项目的,根据其所承接的工程项目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构成县级财力的,按相应构成县级财力30%奖励该建筑企业用于设备更新。该项目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指该建筑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实缴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该项目营业收入在该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比例进行计算分摊后的金额。该项目企业所得税构成县级财力达不到50万元的,不予奖励。
7.本县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亿元且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给予奖励20万元;纳税每增加100万元的(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若建筑施工企业同时获得县纳税大户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发展建筑关联产业。
对在我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工程检测、监理等建筑业关联服务机构,有相应税收贡献的,补助办公场所每年36元/㎡租金,每年补助最多不超过3万元,按实结算。同时根据其在我县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县级财力的,按相应县级财力的10%奖励,用于提升专业技术素质。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达不到30万元的,不予奖励。
六、加大对创优企业的宣传和鼓励
1.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等)、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获得省优质工程奖(交通厅品质工程、闽江杯等)的,每项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福建省建筑、交通、水利施工安全生产标准优良(示范)项目的,奖励企业10万元;获漳州市优质工程(水仙杯等)的,奖励企业5万元。同一工程项目,按获奖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2.进一步鼓励企业制定创优的措施,激发企业创优热情和动力,树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品位,创造更多优质工程。鼓励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综合体和大中型住宅小区争创优质工程。
七、加强对本县建筑企业的资金扶持
1.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我县建筑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县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2.本县企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担保制度,本县企业在施工阶段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竣工验收后预留质量保修金等方面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函,在投标时预交的投标保证金采取年度保证金制度,盘活企业现金流量。
八、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提升服务人员技术职称
1.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对县重点扶持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在人才补贴、购房安家补贴、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建设行业的人才认定工作,由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2.人社、工信等部门要主动衔接,靠前服务,做好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帮助企业非公渠道评定的技术职称人员尽快取得社会化评定的技术职称。
3.鼓励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凡在我县工作并缴纳社保满3年的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
九、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与县领导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县住建、市监、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对建筑业企业注册、迁入、资质等级升级予以全力支持、快速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本办法,全力支持、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十、建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政策。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各环节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对于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施工企业,坚决予以查处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且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其他事项
1.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②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③偷逃税、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④不依法履行合同等义务的。
2.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建筑业企业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困难,做到靠前服务、一对一服务。
3.交通、水利、环保、工信、海洋渔业、土地整治、移民以及使用集体资金的工程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4.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办法的有效落实。
5.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建筑业企业,进驻我县未满五年迁离的应进行清算,并缴回按本办法所享受的全部优惠政策受益后,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6.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7.计算税收分摊额由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审核,报县财政局备案。奖励金额的拨付由项目业主部门提出,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由各主管部门汇总,经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8.各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发展,县相关部门出台的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实施。
长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