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 〔2017〕 300 号)、 《漳州市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漳工商企注〔2018〕72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 “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多证合一”整合范围
(一)我县“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登记的涉企(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称企业)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合并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为备案”的规定,结合漳州市已经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将“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纳入我县“多证合一”改革的整合事项,通过改革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同步对我县“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目录予以更新(详见附件1)。
(二)改革自2021年 9 月 22日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可通过县市场监管局各登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完成“多证合一”下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
(三)在全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功能上线运行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企业开办全程网办”进入设立登记流程,完成“多证合一”下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
二、统一规范信息采集和工作流程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信息采集、信息共享和工作流程继续按照漳工商企注〔2018〕72号和《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浦政办〔2018〕1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采集录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等经营信息,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用语统一表述为“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条目有调整的,以市场监管总局调整的条目表述为准),即可开展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无须再单独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
(二)申请“多证合一”下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一并填写《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2)。
(三)全国未全面实施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多证合一”改革前,过渡期内对仅从事网络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申请人进行经营活动需要的,可同时发放纸质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推行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多证合一”改革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不是降低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仍然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其场所条件、设备设施、过程管理、食品安全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二)县市场监管局要在规范备案管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备案的经营者实施主动监管,重点检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发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情形,应当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对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综合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促使企业自律,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四、其他要求
(一)切实加强窗口保障。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特别是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窗口人员培训,快速熟悉“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方面的知识和要求。同时,推行“一人办结、登记即办、全县通办”等便利举措,让办事群众最多跑一趟,确保改革后登记效率不降低。
(二)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通过媒体、报刊、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改革的内容、做法以及对企业带来的利好,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
(三)本通知与后续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对“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措施要求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1.漳浦县“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