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漳州市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21〕11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漳人社〔2021〕119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将2021年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类政策清单予以公布。
漳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类政策清单(2021年版)
一、社会保险补贴(企业)
(一)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
2.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24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小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或《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3)企业与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工资发放表;(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6)企业(单位)提供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等材料;(7)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8)《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还需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盖章确认)。
(四)申领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由财政部门核拨,按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相关缴费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当年12月10日前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3.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毕办〔2019〕4号);
2.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漳人社〔2018〕233号);
3.《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
(二)补贴标准: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或《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本人年度缴费凭证(或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汇总后送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认定加盖公章);(5)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6)本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7)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毕办〔2019〕4号);
2.《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20〕36号);
3.《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4.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漳人社〔2018〕233号)。
三、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申请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或《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3)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工资发放表;(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6)企业(单位)提供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7)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8)《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四)申领流程: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待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2.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漳人社〔2018〕233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精准扶贫工作帮扶的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且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可同步进行调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可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按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暂定6个月。
(三)申请材料:(1)《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申请表》;(2)《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3)《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4)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明细单; (5)《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6)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7)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据;(8)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盖章确认)。
(四)申领流程:
1.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或新开发公益性岗位时须向人社部门申报并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2.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公共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上述除《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申请表》外的其它申请材料。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当地人社局复核,由财政部门核拨,按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20〕36号);
2.《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3.《关于漳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17〕269号);
4.《关于做好漳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补充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20〕14号);
5.《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漳人社〔2018〕233号)。
五、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至少1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按照吸纳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三)申请材料: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漳州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2)《漳州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还需提供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5)招用人员需已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半年及以上(由经办机构在内部系统核实,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四)申领流程:
1.审核。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通过内部系统核实招用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月数是否符合要求,在该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开始时间必须为当年且申请补贴时为参保状态。查询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核实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信息。
对招用人员在当年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交记录的,要着重核查重复申领补贴情况。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汇总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复审。
2.公示。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上级主管部门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发放。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对公账户,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漳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扩岗留工稳就业工作十四条措施的通知》(漳就办〔2021〕2号);
2.《关于做好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漳人社〔2021〕13号)。
3.《关于漳州市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21]11号)
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初创三年内,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吸纳就业的人数(法定代表人除外),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申请材料:(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纳税材料;(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5)被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6)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表。
(四)申领流程: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小微企业(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2.《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漳人社〔2018〕233号)。
3.《关于漳州市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21〕11号)
七、外出招聘(引才)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引才)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补贴。
(三)申请材料:(1)《外出招聘(引才)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申报审核表》(附件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参加外出招聘企业交通费、住宿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领流程: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在外出招聘(引才)结束后,及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文件依据:
1.《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20〕2号);
2.《关于做好引进劳动力奖补及外出招聘(引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漳人社〔2020〕29号)。
八、引进劳动力奖补
(一)补贴对象: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户籍地在漳州以外的初次来漳务工人员及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的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初次来漳务工人员及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且稳定用工3个月(以缴纳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作为认定条件)的,按照引进劳动力人数,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三)申请材料:(1)《引进劳动力用工服务奖补申报审核表》;(2)引进劳动力花名册;(3)引进劳动力的3个月银行发放流水;(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领流程: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且稳定用工3个月的,按属地原则,由用工企业在稳定用工3个月后,及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奖补并提交申报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对用工企业引进的劳动力是否首次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出具认定意见;根据认定意见,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企业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引进劳动力奖补发放给协助引进劳动力的社会机构和个人。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引进劳动力奖补及外出招聘(引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漳人社〔2020〕29号);
2.《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20〕2号)。
九、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以下四类对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1.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
4.登记失业人员。已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由经办机构在内部系统核实身份。
(二)补贴标准:创业者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在创办企业为本人及企业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毕业证书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近3年内返乡材料、户口本复印件(含地址页、户主页及本人页);(3)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四)申领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2.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漳人社〔2018〕233号)。
3.《关于漳州市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21]11号)
十、创业人员进修补助
(一)补贴对象:在漳州市登记注册五年内的初创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担任法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人员。
(二)补贴标准:创业人员进修学习费用,由承办单位按进修学习相关规定提出方案,由市人社局审核后,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处理。
(三)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四)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五)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
2.《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9号);
3.《关于开展初创企业人员高层次进修学习的通知》(漳人社〔2021〕2号)。
十一、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人员可同时申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上记载的毕业时间为准。首次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在规定年限内的,第二年、第三年可按规定继续申领补助(不超过3年)。
(二)补助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补助,其中:年缴保费高于100元的,按100元予以补助;年缴保费等于或低于100元的,按实际年缴保费予以补贴。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内部系统核实;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工作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1)《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个人申报审核表》(附件);(2)身份证复印件;(3)银行卡复印件;(4)被保险人为本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及缴交凭证;(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审核流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工作机构自受理业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次月向申领人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五)其他事项
1.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只能申领一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工作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发放情况。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1〕77号)
2.《关于做好当前扩岗留工稳就业工作十四条措施的通知》(漳就办[2021]2号)
3.《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漳人社办〔2021〕22号)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省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项目申报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漳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2.申报人已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
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补贴标准: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省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3~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市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创业资金扶持。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
(三)申请流程: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
(四)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五)受理机构: 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3楼
联系电话:0596-3114028
(六)政策依据:每年省、市关于做好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十三、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各地对见习单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保障见习人员生活、提高就业能力的有关费用。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三)申请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2.就业见习协议书;3.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5.漳州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四)申领流程: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申请资金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3楼
联系电话:0596-3114028
(七)政策依据:
1.《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20〕36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
3.关于印发《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漳人社〔2019〕109号);
4.关于调整《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暂行实施办法》个别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20〕90号)。
十四、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精准扶贫工作帮扶的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是申请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且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安排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开发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可同步进行调整。
(三)申请材料:1.《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申请表》;2.《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3.《用人单位申请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4.《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5.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明细单; 6.《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7.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8.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据;(9)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盖章确认)。
(四)申请流程:
1.工作流程:(1)用人单位初次招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或新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时须向人社部门申报并填写《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申请表》;(2)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申请上季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上述除《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申请表》外的其它申请材料;(3)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本地人社部门或党群部门审核确认,由财政部门核拨,按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2.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持申报材料,到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申请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漳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漳毕办〔2020〕5号);
2.《漳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20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任务指标的通知》(漳毕办〔2020〕6号)。
十五、就业红娘补助
(一)补贴对象:为我市辖区企业招引本市户籍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的各类社会机构和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当地人社部门或党群部门统一为“就业红娘”颁发聘书,鼓励“就业红娘”充分发挥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五员”作用。
(二)补贴标准: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困难毕业生且稳定用工3个月(以缴纳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作为认定条件)的,按照引进劳动力人数,给予500元/人的奖补。
(三)申请材料:1.《引进劳动力用工服务奖补申报审核表》;2.引进劳动力花名册;3.引进劳动力的3个月银行发放流水;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领流程: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困难毕业生劳动力且稳定用工3个月的,按属地原则,由用工企业在稳定用工3个月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申请奖补。
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比对用工企业引进的劳动力是否首次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出具认定意见;根据认定意见,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本地人社部门或党群部门审核确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企业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引进劳动力奖补发放给协助引进劳动力的“就业红娘”。
(五)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七)政策依据:
1.《关于转发 <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红娘”帮扶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专项行动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55号);
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20〕2号)。
十六、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热爱基层工作,有较强敬业精神,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其薪资待遇参照本地同岗位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按见习期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新聘用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各地现有渠道列支。
(三)申领流程:
1.工作流程:面向社会招募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当地人社部门或党群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直接考核、体检、公示,从优确定聘用人选,11月底前选派到岗。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不超过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自主择业。当地人社部门或党群部门要组织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评,对考评等级达到称职以上且本人愿意的,可以续签留用一年;考评不称职的,不再继续留用。
2.申报流程:
(1)材料报送:用人单位申请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就业补贴,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用人单位申请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补贴花名册》; ②《用人单位申请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申请表》;③《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补贴审批表》; ④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明细单; ⑤《居民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 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需提供所在村、乡镇证明材料。
(2)审核受理: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对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本地人社部门或党群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毕业生办备案。
(四)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五)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六)政策依据:
1.《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毕就〔2020〕1号)
2.《漳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漳毕办〔2020〕5号)
3.《漳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20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任务指标的通知》(漳毕办〔2020〕6号)
十七、省级、市级孵化基地资助
(一)补贴对象: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
(二)补贴标准: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推荐申报、实地考察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评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资助。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
(三)申请流程:省级孵化基地评审,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市级孵化基地评审根据当年度文件。
(四)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五)受理机构: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3楼
联系电话:0596-3114028
(六)政策依据:《关于转发 <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58号)
十八、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返还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申请2020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普惠稳岗返还):
1.2020年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不欠费);
2.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失业保险月均参保人数为30人(含)以下的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2020年度裁员率=(2020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2.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3.社会团体等机构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企业相关划型执行;未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单位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2020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时确定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申请流程:
1.已享受过2019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2019年度普惠性稳岗返还”)和2020年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以下简称“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无需提交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后台数据比对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发放普惠稳岗返还资金。
2.未享受过2019年度普惠性稳岗返还和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普惠性稳岗返还:
(1)向失业保险所属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2020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参保单位性质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通过“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申请流程如下:①注册登录:在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http://220.160.52.229:9001/ggfwwt-portal/portal/home,单位网厅进行注册、登录。②线上申请:在“失业保险申报界面”-“业务办理”-“稳岗返还”-“稳岗返还申领”模块下申请。
(3)由于人员死亡或退休导致裁员率不符合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或火化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死亡或退休人员在该单位2020年1月的失业保险必须为参保缴费状态,审核通过后这两类人员可不计入裁员率。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4)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类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和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人事代理协议;②实际用工单位银行账号信息。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人社部门直接将普惠稳岗返还资金拨付给实际用工单位。
(四)审核流程:
1.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单位提交的普惠性稳岗返还纸质申请材料或在“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数据管理系统”接收到参保单位普惠性稳岗返还申请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包括已享受过2019年度普惠性稳岗返还和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进行汇总,形成《2020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核后将拟给予普惠性稳岗返还汇总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结束后将《2020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情况汇总表》及《关于申请拨付2020年度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报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
3.市就业服务中心将市直审核的及各县(区)上报的普惠性稳岗返还名单和返还金额一并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划拨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县(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局拨入的普惠性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参保单位指定账户。
(五)其他事项:
1.参保单位申请的普惠性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2.普惠稳岗返还业务受理日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参保单位已在“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普惠稳岗返还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资金渠道: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七)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4楼就业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596-3221397
(八)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88号)
2.《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漳人社〔2021〕119号)
十九、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及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工信部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国家卫健委中国卫生人才网等相关证书国家主管部门管理的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可查询到;
3.在取得证书(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
1.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8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2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600元。
2.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应中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为1200元;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应高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为1600元;取得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未分级设置的,对应高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为1600元。
3.取得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应高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为1600元。
4.取得二级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应中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为1200元;取得一级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应高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为1600元;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未分级设置的,对应高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为1600元。
(三)申请流程:
1.网上申请流程。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职工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职补小助手”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2.窗口申请流程。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职工可到失业保险所属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如失业人员有手工分解缴费年限,应将本人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一并携带到经办窗口,以计算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申请时本人失业保险必须为参保状态,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2)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3)本人银行卡。
(四)审核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再按规定做好复审、公示等工作。
(五)其它事项:
1.针对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参保企业职工的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受理日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符合放宽申领条件的人员可向失业保险所属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六)资金渠道: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七)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4楼就业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596-3221397
(八)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88号)
2.《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漳人社〔2021〕119号)
二十、失业保险保障扩围
(一)补助对象:
(1)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2)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3)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可以领取临时生活补助。
未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补助标准:
(1)失业补助金标准。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每月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900元,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每月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450元。
(2)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累计参保缴费6至11个月的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659元;累计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按月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659元。
(三)申请流程:
(1)网上申请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申领失业补助金。
(2)窗口申请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到失业保险所属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如失业人员有手工分解缴费年限,应将本人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一并携带到经办窗口补录。
(四)审核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其他事项:
1.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受理日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2021年1月1日至本文件下发期间,符合上述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所属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3.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按照《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漳人社〔2020〕101号)执行。
(六)资金渠道: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七)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4楼就业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596-3221397
(八)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88号)
2.《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漳人社〔2021〕119号)
二十一、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依法在我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企业)。
(二)补贴项目:
1.简易岗前培训(疫情期间)。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组织新录用人员(在本单位本次失业保险增员时间不超过1年)开展以通识类课程为主的技能培训,培训总学时不低于4学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考标准:200元/人。
2.岗前技能培训。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组织新录用人员(在本单位本次失业保险增员时间不超过1年)开展以通识类课程为主的技能培训,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学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考标准:500元/人。
3.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互联网+)。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组织在岗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开展以岗位技能类课程为主的技能培训,培训总学时为20—40学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考标准:按每学时25元,每人500—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以上项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上浮不超过30%。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中高职院校、技工院校)等五类群体补贴标准上浮不超过20%。封顶上浮不超过30%,也可按各地现行学时标准和要求执行。
(三)培训结业证申请:培训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发放培训结业证,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属地人社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审核:
①线上培训情况汇总表及相关截图截屏(由线上培训平台提供,已与管理平台对接的无需提供);
②线下全体学员培训合影1张,有实操课的提供分组(分工位)实操照片3张。
(四)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获得培训结业证后,培训单位可通过管理平台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①补贴申请书、申请表;
②补贴人员花名册。
(五)资金渠道: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支出。
(六)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二十二、企业直补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依法在我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企业)。
(二)补贴标准: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组织在岗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开展以岗位技能类课程为主的技能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证书类型和等级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初级工(五级)700元/人;中级工(四级)1000元/人;高级工(三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技技师(一级)3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500元/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上浮不超过30%。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中高职院校、技工院校)等五类群体补贴标准上浮不超过20%。封顶上浮不超过30%,也可按各地现行学时标准和要求执行。
(三)补贴申请:企业通过管理平台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加盖公章):
①培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系统自动比对是否缴纳养老保险);
②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补贴申请书。
(四)资金渠道: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支出。
(五)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二十三、项目制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级人社部门公布的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学校(政府招投标方式确定)。
(二)补贴标准:各级人社部门公布的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学校为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总学时为20—40学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考标准:按每学时25元,每人500—1000元。
(三)就业重点群体身份包含(本规范涉及就业重点群体认定的均可参照此条):
1.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由系统比对)。
2.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子女(提供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的材料)。
3.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提供教育部门颁发的初高中毕业证及个人书面承诺(原则上“两后生”年龄不超过22岁,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未继续升学的可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以身份证、毕业证日期为准)。与教育部门学籍系统对接可比对后无需提供。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依据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的乡、村、组信息认定,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5.下岗失业人员: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
6.退役军人: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待安置期间的退役军人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7.残疾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民政部门系统对接可比对后无需提供。
8.去产能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由属地人社部门核实,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公告等证明材料。
9.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提供户籍地或扶贫办的认定材料。
10.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高职院校、技工院校):根据学信网证明材料或毕业证书,并以学信网预计毕业日期或毕业证书发证日期起计算。
上述人员身份认定可通过管理平台比对认定的,无需提供有关材料。
(四)培训结业证申请:培训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发放培训结业证,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属地人社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审核:
①线上培训情况汇总表及相关截图截屏(由线上培训平台提供,已与管理平台对接的无需提供);
②线下全体学员培训合影1张,有实操课的提供分组(分工位)实操照片3张。
(五)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获得培训结业证后,培训单位可通过管理平台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①补贴申请书、申请表;
②补贴人员花名册。
(六)资金渠道: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支出。
(七)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二十四、职业培训见证补贴
(一)补贴对象: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在闽台胞)。劳动者使用职业培训券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培训单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按证书等级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初级工(五级)700元/人;中级工(四级)1000元/人;高级工(三级)15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技技师(一级)3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500元/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上浮不超过30%。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中高职院校、技工院校)等五类群体补贴标准上浮不超过20%。封顶上浮不超过30%,也可按各地现行学时标准和要求执行。
(三)申请流程:
城乡劳动者自主考取证书可通过以下方式领取补贴:
方式一、劳动者通过管理平台手机客户端(微信小程序:“职补小助手”)提交申请,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方式二、劳动者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资金渠道: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支出。
(五)受理机构: 县劳动就业中心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联系电话:0596-320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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