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漳浦县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漳浦县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更好培育和引进教育人才,构筑教育人才高地,充分发挥人才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提升师资整体素质,保障我县教育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漳州市委、市政府印发<漳州市“万才聚漳”行动计划>的通知》(漳委发〔2021〕7号)、《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漳委发〔2017〕14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浦委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具体情况,特制订《漳浦县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办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享受相关待遇的对象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其所获荣誉称号一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引进,是指引进非本县教育主管部门管辖的名师、名校长或全日制优秀教育类毕业生。
第三条 教育人才引进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县教育局每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布教育人才招聘公告,并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确定引进教育人才人选。
第四条 教育人才引进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委编办、县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单位共同实施,日常工作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 名师名校长培养
第五条 完善在编在岗高层次教育人才提升机制,加强对我县名师名校长培养力度。
1.基本条件
(1)名师名校长必须为我县在编在岗教师。
(2)名师必须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且担任与其学科相一致的一定的教学任务;名校长必须为现任公办校校长。
(3)名师名校长在我县公办学校的服务期不得少于10年(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按其退休前实际可服务年限认定)。
2.人才类别
A类人才:省级杰出人民教师,正高级教师,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名校(园)长,特级教师。
B类人才:市级教学名师、研究型名师、名校(园)长、卓越校长,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校(园)长。
C类人才:市级“十佳教师”。
D类人才:市级“十佳学科教师”。
3.政策待遇
A类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B类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C类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0.4万元。
D类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0.2万元。
本《办法》发文前获得B类人才以上称号的,奖励减半。发文前获得C类、D类人才称号的,不予奖励。上述各类教育人才在本《办法》发文后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奖励金以其退休前实际可服务年限按比例计算发放。
第六条 加强县级名师工作室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名师工作室”的指导引领作用,提高我县教育质量,决定给予每个县级“名师工作室”每年安排1万元的专项业务活动经费补助,该项经费主要用于学习资料费、外出学习考察费、专家指导费、讲课费以及学术研讨活动费等。
第三章 名师名校长引进
第七条 为壮大我县名师名校长队伍,提高师资整体素质,决定吸引符合引进条件、富有教学经验和教育管理水平的优秀高层次教育人才到我县工作。
1.引进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政治思想表现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身心健康,体检合格。
(2)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
(3)引进的名师名校长必须与我县公办学校签订不得少于10年服务期(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以其退休前实际可服务年限认定)的聘用合同,服务期限内不得转任交流。
2.引才类别
A类人才:省级杰出人民教师,正高级教师,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名校(园)长,特级教师。
B类人才:市级教学名师、研究型名师、名校(园)长、卓越校长,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校(园)长。
3.政策待遇
引进的名师名校长工资参照现有教师队伍工资渠道列支。除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外,可享受以下人才待遇:
A类人才:给予每人60万元安家补助(分5年平均拨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的,还可以享受购房补贴80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或提供120㎡的住房,服务期满后无偿过户给该享受对象,过户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B类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安家补助(分5年平均拨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的,还可以享受购房补贴60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或提供90㎡的住房,服务期满后无偿过户给该享受对象,过户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引进的教育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由引进后的用人单位先从核准的岗位职数中聘用,超出核准岗位职数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增设岗位,报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聘任。
第四章 优秀教育类毕业生引进
第八条 鼓励优秀教育类毕业生到我县公办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提升我县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1.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过任何处分。
(2)引进对象必须符合我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其中,博士年龄不超过32周岁(以发布公告时间为计算节点),硕士年龄不超过28周岁(以发布公告时间为计算节点),本科类师范生必须是应届毕业生。博士必须在发布公告次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在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位;硕士必须在发布公告次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历学位的,取消选拔资格)。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考虑:①中共 党员;②获得院(系)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③担任过班干部或者院(系)级及以上团委、学生会干部不少于1年;④参加院(系)级及以上教学技能比赛获奖。
(4)引进的优秀教育类毕业生必须与我县公办学校签订不得少于5年服务期的聘用合同。
2.引才类别
A类人才: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教育类专业的博士、硕士,重点面向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大学的博士、硕士。
B类人才:全国各省属重点师范类高等院校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毕业生。
C类人才:其它师范类高等院校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毕业生。
3.政策待遇
A类人才:
(1)给予博士每人3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5年拨付),聘期内每个月3000元的生活补助及每人4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2)给予硕士每人2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5年拨付),聘期内每个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及每人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3)职称待遇:博士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时不受职数的限制,且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聘,由人社部门统筹调剂,实行专项专报,单列管理。
B类人才:
(1)给予博士每人2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5年拨付)和每人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2)给予硕士每人1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5年拨付)和每人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3)给予本科生每人5万元的安家补助(分5年拨付)。
(4)职称待遇:博士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时不受职数的限制,且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聘,由人社部门统筹调剂,实行专项专报,单列管理。
C类人才:
(1)给予博士每人1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5年拨付)和每人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2)给予硕士每人6万元安家补助(分5年拨付)和每人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3)职称待遇:博士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时不受职数的限制,且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聘,由人社部门统筹调剂,实行专项专报,单列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类成果奖励
第九条 鼓励教师个人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提高自身教学能力。本《办法》生效后,获得以下项目成果奖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1.获得教育教学项目成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三等奖3万元、二等奖4万元、一等奖5万元。
(2)省级:三等奖1万元、二等奖2万元、一等奖3万元。
以上获奖项目由多人共同参与的,奖励按一个项目计算。
2.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举办或授权举办的现场教育教学比武、比赛、技能竞赛等项目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三等奖1.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一等奖5万元。
(2)省级:三等奖0.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一等奖1.5万元。
非现场教学比武、比赛、技能竞赛项目(仅指课堂实录)获奖的奖励金减半;获奖项目由多人共同参与的,奖励金按一个项目计算发放。
第十条 对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所列的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的教师给予每篇0.2万元的奖励(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一条 对在“一师一优课”评选中,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课”的授课(获奖)教师给予每课题0.5万元的奖励。同一个课题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对在全国青少年人工智能创新挑战赛、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全国青少年无人机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信息技术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指导学生获得奖项的,给予指导教师一次性奖励:省三等奖0.2万元,省二等奖0.5万元,省一等奖及以上1万元(同一竞赛名称取最高级别获奖结果给予奖励;同一获奖项目指导教师或教练2人及以上的,奖励按一个项目计算)。
竞赛获奖情况以决赛结果认定,并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认定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教育人才的引进条件以当年发布的公告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补助等由漳浦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补助等待遇的教育人才,其当年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否则取消其当年度相关待遇。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育人才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符合的最高标准予以兑现,不累计享受。
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的对象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待遇的,或未满服务年限及合同期离职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金、住房等,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晋升为更高层次的教育人才,对其奖励按其新晋更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服务时间相应从新晋级之时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若上级主管部门在评选教学业务方面的名优教师时出现新项目(名称)的,由县教育局提出建议,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育人才子女义务教育或学前教育阶段需在我县公办学校入学的,由县教育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我县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政策和我县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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