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浦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各工业区(园)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漳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漳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漳政综〔2009〕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所属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县发改、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批复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或上级)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管理资金、政府性合作的各类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采用资金拼盘的项目其财政性资金占比达到项目投资额的20%(含20%)以上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评审;

(二)经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结)算可委托县财政评审中心结算,也可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由项目单位组织的财务结算结果应向县财政局报备。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其他。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下达评审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下同)按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

(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审意见,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对初审意见提出书面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初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初审意见及项目建设单位对初审意见的回馈意见,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六)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执行和整改。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局根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的意见有权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或收回已拨的财政性资金;

(五)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评审人员要依据法规政策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对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三)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设立复审机构库;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告;

(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经县财政局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评审业务费用,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应付的评审费用缴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账户,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代为支付;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由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支付。另外,被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抽查复审的项目,不论投资额多少,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支付复审费用。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相应扣减委托评审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漳浦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县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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