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
浦政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公平税负,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精神,结合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县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划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一)县城的征收范围
以绥安镇为基础,向外拓展,北面以现赤土乡、绥安镇行政界线为界,东侧以现赤土乡和旧镇镇行政界线为界,南侧以旧镇镇和大南坂镇行政界线为界,西侧以临县城一重山为基准(山头连接线),以绥安镇和大南坂镇行政界线为参考,结合溪流和高铁线进行修正,范围包含了石榴镇、盘陀镇的东侧部分用地,面积约440.7平方公里。
(二)建制镇的征收范围
全县各乡镇的征收范围为该乡镇的辖区范围(县城及工矿区范围除外)。
(三)工矿区的征收范围
绥安工业园、黄仓工业园、旧镇工业园、赤湖工业园、大南坂工业园、万安生态产业园、长桥木业产业园、前亭工业园、漳浦盐场的征收范围为其辖区范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
全县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及土地地段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