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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2023-11-29 17:03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同时,《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法律责任规定,都要依据是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为防范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县政府有必要出台关于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期。《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期与《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划定的期间保持一致。

(二)森林防火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有权划定森林防火区,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为做好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划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公益林林区、商品林地、荒山荒坡、有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含50米)为森林防火区。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我县划定森林高火险区与规定森林高火险期与《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一致。

(三)野外用火管理。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通告明确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并具体列举了6种野外用火行为,以对不特定多数人起到引导作用。

三、法律责任

凡在上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发生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林业执法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条款,县林业主管部门有权针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建南

联系电话:3221143

解读单位:漳浦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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