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我县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和划定的森林防火区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我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区
我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公益林林区、商品林地、荒山荒坡、有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含50米)为森林防火区。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我县将根据实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或禁火令,此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县森林防火区均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野外用火管理
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烧田基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他生产用火;
3.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4.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5.严禁烧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及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6.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法律责任
凡在上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发生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林业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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