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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浦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
2024-01-09 15:17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制定并上报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漳浦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二、目标任务

在现行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价值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由以下组成: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不低于4000元/亩、不高于17000元/亩的指导价进行补偿。

(三)规模设施农业(养猪场、养鸡场、养鸭场等禽畜设施,鱼池、虾池、鲍鱼池、育苗池、紫菜池等养殖设施,以及蔬菜大棚)、高优品种的农作物以及房屋,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进行协商补偿。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补偿标准,但实际补偿需符合本《方案》的规定。

(五)经漳浦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迁补偿安置方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批准的方案未明确的按本《方案》执行。

四、关键词诠释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补偿的费用。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向被征收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五、注意事项

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使用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参照执行。

六、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该政策适用于漳浦县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自2023年1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天明 0596-6310912

解读单位:漳浦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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