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浦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
浦政规〔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各工业园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漳浦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漳浦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为维护被征收单位和农民、用地征收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以及土地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漳浦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漳浦县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

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项目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条  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漳浦县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确定征收范围。房屋部分位于土地征收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可将整体房屋纳入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划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确实难以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划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第四条  补偿标准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不低于4000元/亩、不高于17000元/亩的指导价进行补偿。

(三)规模设施农业(养猪场、养鸡场、养鸭场等禽畜设施,鱼池、虾池、鲍鱼池、育苗池、紫菜池等养殖设施,以及蔬菜大棚)、高优品种的农作物以及房屋,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进行协商补偿。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补偿标准,但实际补偿需符合本《方案》的规定。

(五)经漳浦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迁补偿安置方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批准的方案未明确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五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额兑现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对扰乱土地征收工作秩序、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严肃教育,依法处理;对骗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第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漳浦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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