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安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县城核心区风貌管控的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关于加强县城核心区风貌管控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县城核心区的城市风貌管控,根据《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漳浦县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2021-2035)》、《漳浦县核心区城市设计》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核心区,范围为西湖公园以东,绥东溪以西,南至得仙路,北至朝阳大道,总用地面积约为98公顷,管控范围详见附图1。
二、县城核心区风貌管控的原则与目标
第3条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保护与利用、更新与复兴相结合的方针,落实延续历史文脉、留住城市记忆、提升城市品质的建设目标。
第4条 基于文庙、旧县衙等历史文化遗产及南门溪、绥东溪等生态蓝绿空间,将县城核心区打造成漳浦文化地标、老城复兴与民生提振的城市更新示范区。
三、县城核心区风貌管控的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功能布局
第5条 加强文化特色引导,完善配套设施服务,推动城区品质提升。重点完善休闲商业、特色文化、品质居住、公共服务、开敞空间功能,片区划分详见附图2。其中旧县衙片区应以传统文化传承与展示功能为主;开放街区应以复合商业、休闲业态为主,兼容居住功能。
第6条 加强存量资源统筹利用,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建筑功能混合。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确保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存量用地通过微更新方式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允许既有建筑功能调整为商业、办公及公共服务设施功能。
第7条 鼓励地下空间连片开发,优先满足以公共停车为主的基础设施需求。其中行政服务片区和旧县衙片区、开放街区之间应预留麦市街南北向的地下通道,兼容商业休闲、公共服务等功能。
第8条 严格根据用地性质实行业态准入机制,优先引进与传统文化、历史街区相符合的特色文化、商业、休闲业态。禁止新增工业、仓储物流、批发市场等不符合规划功能定位的业态。
(二)遵循老城肌理,保护历史建筑
第9条 严格控制旧县衙城市中轴线。城市中轴线空间(旧县衙城市中轴线两侧宽各约80米范围,北至麦市街,南至印池潭公园)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第五立面等管控要求需严格按照《漳浦县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执行。
第10条 优化南门溪和绥东溪生态蓝绿空间。充分预留连贯且开敞的滨水空间并引导向公众开放。加强与县城绿道系统之间的衔接,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可达性。
第11条 赓续历史,恢复北大街,再现街巷文化。保持、延续北大街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因地制宜对街巷空间逐步改造提升。
第12条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条例保护文保建筑及历史建筑。传统街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法规条例要求。保持街区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引导街区内的建筑彰显本土特色,孵化文旅产业,推进老街复兴。
(三)协调景观风貌,塑造城市特色
第13条 加强县城核心区以古意怀远、庄重大方的唐韵明清建筑风格管控。建筑细节应具有闽南地域性特征,少量地标性构筑物可结合场地与自然文化要素体现个性特征。
第14条 加强以白灰浅色为主色调、以砖红和木色为辅色调的建筑色彩管控。建筑新建、改建及扩建时,外立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及既有建筑色彩相协调,不得使用大面积鲜艳的饱和色。
第15条 艺术小品、座椅、路灯、垃圾箱、标识系统等户外设施应与县城核心区建筑风貌相协调,并融入历史文化元素,体现漳浦地方特色。
(四)加强建设管控,严守开发强度
第16条 坚持县城核心区低容量开发思路。其中旧县衙片区、开放街区及行政服务片区新建地块容积率应控制在1.2以内;现代宜居片区新建地块容积率应控制在1.8以内。其他新建地块容积率控制应符合《漳浦县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开发强度详见附图3。
第17条 县城核心区总体应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形成“中心低,两边高”的总体空间形态。其中旧县衙片区新建地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南门溪两侧生态水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开放街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行政服务片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6米;现代宜居片区新建地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4米,建筑高度详见附图4。
第18条 已出让地块应遵守规划条件,严格控制单一地块为达到“就地平衡”而增加建设容量的行为。有条件的情况下鼓励适当降低开发强度或建筑高度。对于主动降低开发强度及建筑高度的情况,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19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体量不宜过高、过大,应与文保建筑或历史建筑形成协调的体量关系。
四、县城核心区风貌管控的实施保障
第20条 凡在县城核心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涉及城市空间的各类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21条 因公共利益等特殊原因确需突破本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项目必要性和影响评价分析,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22条 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城核心区风貌管控工作。
第23条 建立健全县城核心区风貌管控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实施评估。
五、附则
第24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