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漳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漳政综〔2019〕31号)和《漳浦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浦政文〔2018〕20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渔业养殖管理,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民生、立足实际的原则,经县政府2024年第一次常务会研究,明确六鳌港口航运区、大澳港口航运区、旧镇湾港口航运区等3个港口航运区,在规划区项目实施前实行渔业养殖过渡期管理,将军澳港口区调整为渔业禁养区,具体如下:
一、实施背景
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申请,不得批准。但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非渔业养殖的海域,在尚未开发利用期间,且不影响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可以批准用于一年以内的短期渔业养殖生产”的规定,考虑渔业养殖存在在先,规划在后,以上4个港口航运区均已实际存在渔业养殖(包括池塘养殖和海上养殖),且不影响目前航运需要,《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六鳌港口航运区项目实施前养殖过渡期的实施意见》(浦政文〔2020〕130号)已将4个港口航运区调整为过渡区。鉴于浦政文〔2020〕130号文件期限到期及联盛纸业重大项目进驻实施,予以重新调整。
二、过渡范围
六鳌港口航运区(419公顷,中心点坐标117°45'2.73"E,23°57'16.47"N)、大澳港口航运区(273公顷,中心点坐标117°47'14.48"E,23°57'19.68"N)、旧镇湾港口航运区(103公顷,中心点坐标117°43'34.31"E,23°56'54.81"N)区域内渔业养殖。
三、过渡对象
过渡区内的渔业养殖户。
四、过渡期管理办法
1.在未有实体项目投建开工前,暂保留3个区块现有渔业养殖生产,并核发期限不超一年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2.如有实体项目开工建设,区块中项目范围涉及的养殖户按要求开展退养,恢复规划功能。
3.区块内不得新增海水养殖,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将依法取缔,从严从快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如上级颁布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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