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5〕1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十四五”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村〔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漳浦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漳浦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到哪里?对象是谁?
漳浦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含漳浦盐场,以下简称乡镇政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排水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乡镇政府所在地镇区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所有排水户均按《本办法》缴纳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生活污水处理费遵循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负担的原则。
二、漳浦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和程序是什么?
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乡镇政府可与辖区内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征生活污水处理费合同,并由乡镇政府办理数字证书,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未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户生活污水处理费由乡镇政府收取。
三、漳浦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用于做什么?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漳浦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漳浦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浦价〔2016〕30号)的收费标准进行征收,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0.8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含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本办法》试用期结束后,如需重新确定征收标准,由县发改局按照补偿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福建省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闽价成〔2016〕31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用于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代征手续费及其他污水处理安排的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哪些情况可以减征、免征?
对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的生活污水处理费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减征或免征。
五、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是哪些?处罚是什么?
县住建、财政、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挤占、挪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
(三)违规减免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六、漳浦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政策文件执行时效如何规定?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至 2026年9月30日止。
解读机构: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小林
联系电话:0596-310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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