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平委员:
您提出关于《提升乡镇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厘清责任分工,督促相关主体履行责任。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是根据《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开办者进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加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负责计量器具、商品价格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务部门牵头农贸市场改造建设及项目验收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合法合理使用建设补助资金,并履行有关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第十七条及第(二)项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公共安全管理责任:(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强化市场监督责任,检查消防器材质量。
根据我局职责,我局积极提醒督促市场开办者要认清形势,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一要认识到位,强化安全意识。要始终绷紧消防安全工作之弦,扎实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二要排查到位,及时消除隐患。要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落实落细各项防范措施;三要责任到位,加强日常管理。要分区划片,各个区域都要有责任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全力防范化解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重点对场内的消防设施(特别是对灭火器械质量是否合格重点检查)、安全疏散通道、用火用电管理等方面的隐患进行排查。对消防栓被遮挡、疏散指示标识灯故障、消防通道占用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市场日常检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下阶段,我局将立足职能,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薄弱环节,继续加大对农贸市场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市场安全稳定,并及时与您沟通反馈。
最后,感谢您对乡镇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建设工作的关注,希望您能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签署:王瑞东
联系人:何志琛
联系电话:0596-6089311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长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