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受理的公告
2025-06-13 09:53 来源:漳浦县住建局

根据《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政综〔2020〕42号)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六条措施的通知》(漳建发〔2021〕25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的保障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即日起,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

一、保障对象

1.具有绥安镇绥东、绥西、绥南、绥北、南门、石斋、道周、东街、南街、北街、城西、城北、朝阳、油车、新埔、威惠、河尾、华府、中营及辕门社区等20个社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

2.绥安镇城区所辖区域内稳定就业的非绥安镇户籍人口的外来务工人员县城区无房;

3.新录(聘)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垂直单位(驻所地在县城区)的无房未婚个人。

二、保障方式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式。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房源分布在绥安镇惠民家园、益民家园、印石花园A区、印石花园B区4个小区,其中套间公租房两室一厅为家庭申请对象房源,套间公租房一室一厅为个人申请对象房源,单间合租公租房为新录(聘)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垂直单位(驻所地在县城区)的无房未婚个人房源。具体房源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套间公租房申请条件

1.家庭申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②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③符合中等偏下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标准: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漳浦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漳浦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

④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但纳入财产计算。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认定”;价值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

⑤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2.个人申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30周岁以上未婚或单身;

②具有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③符合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个人认定标准: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漳浦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漳浦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

④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⑤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但纳入财产计算。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认定”;价值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

3.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

在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绥安镇城区(含绥安工业园、黄仓工业园)所辖区域内稳定就业的非县城区户籍人口的人员,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主申请人在县城区有稳定就业单位、签定固定劳动合同且连续缴交社会保险5年以上(所签订劳动合同与最后一次缴交社会保险为同一工作单位);

②在县城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③符合中等偏下收入(财产)的个人或家庭认定标准同上;

④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但纳入财产计算。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认定”;价值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

(二)单间合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新录(聘)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垂直单位(驻所地在县城区)的无房未婚个人,二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①未婚;

②在本县城区内无房;

③单位开具入职工作未满两年证明或入职介绍信。            

2.租赁方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由三人合租,每人一间,厅厨卫共用。

五、以下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按顺序优先配租

1.城镇特困人员或低保残疾家庭;

2.低保家庭;

3.残疾、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及在县区工作的全国(省)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以上人员不受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限制;

5.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象。

申请人困难程度相同的,按申请批次先后确定摇号顺序;困难程度和申请批次相同的,通过抽签排序。

六、申请方式

(一)线上申请

1.申请对象可自行登录闽政通APP搜索“申请公租房一件事”(详见附件1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2.申请对象可自行登录闽政通APP搜索“公租房服务【漳州】”(详见附件2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填报指南);

3.下载公租房APP注册申请;

(二)线下申请

申请人也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填写《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社区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七、常态化申请受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全年均可申请。并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以及受理情况,原则上每三个月配租一次,开展符合保障条件的公租房申请对象的配租公开摇号工作,具体摇号方案另行公布。

附件:1.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2.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填报指南

3.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所需材料

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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