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或互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7-10 10:25 来源:漳浦县住建局

各有关单位:

《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或互换实施细则(试行)》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或互换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调换和互换行为,满足公租房住户实际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或互换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公租房调换或互换应遵循方便群众、相互自愿、自行选择的原则。

第二条  因家庭人口变动、子女就学、因特殊情况导致行动不便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承租户,可以提出公租房调换申请。

第三条  公租房承租户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调换房源:

(一)因婚姻、生育、与父母合住等原因增加保障人员,且保障人员超过3人,可申请调换两房户型住房;

(二)因保障人员减少,可申请将租赁的两房户型住房调换单房户型住房;

(三)因就近就学需要,可申请调换房源;

(四)因患有先天残疾、脑梗或重大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下肢无法正常行动,可申请调换房源。

第四条 公租房承租户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申请互换住房,互换房源仅限于所在保障小区内,且互换双方均需符合省、市、县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或证书的提交复印件,并审核原件。所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因就学原因的,需提交教育部门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子女就学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员原因的,需提交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死亡证明等材料;

(四)因先天残疾、脑梗或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影响行动能力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重大事故医学证明或残疾证等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换或互换: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租房;

(三)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四)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所承租公租房,破坏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将承租的公租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六)未结清公租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的。

第七条  公租房调换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部门。调换申请由县住建局下属单位住房保障与房地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房管中心”)受理,县房管中心自接收材料之日起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二)公示公告。对调换申请审核通过的名单在保障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房源调换。调换房源由县房管中心筹集,县房管中心根据可调换房源情况组织调换,若无可调换房源的,则不受理调换申请。公租房调换申请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应在1个月内办结房屋腾退手续,并与县房管中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调换房源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调换申请。

第八条 调换或互换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其原租赁合同执行,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按照调换或互换后的公租房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并于新租赁合同签订后次月起计收。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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