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规范流程
2025-07-30 16:56 来源:漳浦县人社局

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规范流程

一、申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漳州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实际缴费 5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

二、申领渠道

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线下申领。按照养老保险参保地属地原则进行受理,在市本级参保 的,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进行申领。

三、申领材料

(一)社会保障卡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及个人有效身份证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附件1) (首次申请时或就业状态有变化时提供)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 附件2)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凭证(或由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查询)

四、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季度或年度申领社保补贴。社保补贴享受时间从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同时又以个人身份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起算。符合条件人员开始享受社保补贴后,因故有部分月份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核实后,如属于一直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仍可按实际缴纳月份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

社保补贴采取 “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36个月),若该人员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 年龄为准)的可延长至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医 疗保险费补贴可享受月数合并计算,即只申领基 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其中一项或两项 同时申领的,均纳入补贴申领月数计算。

五、审核发放流程

 一)核实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首次申领或中 断后再次申领社保补贴人员,在发放补贴前需核 实该人员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符合条件 且不存在不予认定情形),并且已按规定流程完 成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灵活就业登记等步骤,可从灵活就业登记当月开 始享受社保补贴。

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 料核实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 大龄城镇居民:通过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 下同)判断年龄和城镇人员(根据有效证件地址 对应的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下同)。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提供《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通过全省 就业信息资源库比对登记失业时间( 以审核通过时间为准,下同)连续1年以上(失业登记时间和 注销失业登记为同一天的, 以上一条失业登记审 核时间为失业登记开始时间,下同);

5. 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 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通过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库, 比对有参加失业保险记录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 年以上的农村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核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相关登记信息或提供乡 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征地证明;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 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独生子 女户、二女户的证明材料或卫健部门开具的相关 证明材料;

8.农村居民中持《残疾人证》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 低保证明;

10.脱贫人 (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 福建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实名制数据库查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或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包括担任村、社区两委会)、实现灵活就业的(包含个体 经营、非全日制及新就业形态等)、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职务的已实现就业创业: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人员参保情况,向组织部门核实村两委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核实企业开办情况,向民政部门核 实民办非企业开办情况。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6.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及移居境外 的;

7.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 公共就业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招聘会), 或主动提出退出认定的;

8.被判刑或收监执行的;

9.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10.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对象范围的人员;

12.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条件的其 他情形。

 二)核实人员是否符合补贴享受条件。每次 发放补贴前需核实享受补贴人员是否存在不予发 放社保补贴的情形,存在以下8种情形的应停发社 保补贴。

不予发放社保补贴情形:

1. 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法定 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 部满55周岁)。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创办企业 或民办非企业的: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人员参保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核实企业开办情况,向民政部门核实民办非企业开办情况。

3.担任村(社区)“ 两委”成员的:通过组织部门核实。

4.担任股东、监事、董事等企业主要职务的: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核实。

5.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 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的:通过失业保 险明细系统比对。

7.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8.其他应当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的。

 三)录入系统及公示。各县( 区)需将享受补贴人员录入社保补贴业务管理系统,系统审核 无误后将享受人员名单、补贴类型及拟补贴金额等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将社保补贴资金 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或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六、监督检查

各县( 区)人社部门发放补贴前务必加强数 据比对,运用好社保补贴业务管理系统、智慧就业系统比对功能,并定期抽取一定比例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进行自查,核实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贴 条件,并留存自查台账。如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领取补贴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取消其申报补贴资格,追回所领取社保补贴资金。

每季度市级人社部门将对各县( 区)社保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督促县( 区)及时完成整改,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政务服务中心4楼18窗口

咨询电话:0596-3221397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

3.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4.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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