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及用户:
为有效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落后低效燃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量,按照《漳浦县燃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浦环办〔2025〕51号)有关要求,完成县域内55台燃生物质锅炉淘汰工作。2023年1月县财政局收到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574万元,2025年9月县财政局收到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411.5万元,共计985.5万元,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针对淘汰我县辖区内燃生物质锅炉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分配事宜,制定本补助方案。
一、补助对象
按照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漳浦县开展55台燃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详细名单见附件1。
二、补助金额
项目总投资为109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下达985.5万元,剩余地方政府配套资金109.5万元由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向县财政局申请。按照申报时燃生物质锅炉淘汰补助标准为10万元/蒸吨。本次分配仅针对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部分,燃生物质锅炉淘汰补助标准为9万元/蒸吨。
三、补助条件
2025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个人)完成申报燃生物质锅炉注销、移装或报废手续,并承诺确保淘汰燃生物质锅炉不再启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任务。在2026年2月15日前企业(含个人)通过现场验收合格。
四、验收手续
(一)申请验收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拆除前后锅炉对比照片;
4.补助确认表;
5.企业承诺书;
6.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二)验收小组组成
燃生物质锅炉淘汰后由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场)、工业区(园)组成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
(三)其他说明
1.承诺书必须企业盖章/本人签字确认;
2.本方案生效时间截止至2026年2月15日,不再适用逾期未完成淘汰任务的燃生物质锅炉;
3.2026年6月底前,按照“淘汰一批,验收一批,补贴一批”的原则,将补偿资金发放到验收合格的企业(含个人)账户;
4.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擅自新上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锅炉或燃煤锅炉的淘汰、拆除等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附件:1.漳浦县需淘汰的燃生物质锅炉清单
2.燃生物质锅炉淘汰补助确认表
3.承诺书
4.燃生物质锅炉淘汰现场验收表
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漳浦县燃生物质锅炉淘汰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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