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漳浦赤湖工业园漳州**皮革有限公司“6·2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浦应急〔2025〕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二、各有关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并把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漳浦赤湖工业园漳州**皮革有
限公司“6·2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监管盲区,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漳浦赤湖工业园漳州**皮革有限公司“6·22”
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漳浦赤湖工业园漳州**皮革有限公司“6·2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漳浦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二)**皮革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四)事故相关设施设备及工艺流程
(五)事故发生经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企业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三)有关政府、部门事故信息接报及报告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二)直接原因分析
(三)间接原因分析
四、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主要教训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二)加强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
(三)切实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
漳浦赤湖工业园漳州**皮革有限公司
“6·2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22日10时32分,漳州**皮革有限公司1名员工双上肢被卷入拉软机受伤,经送医院治疗无效于2025年6月25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月4日漳浦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漳浦赤湖工业园漳州**皮革有限公司“6·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以漳浦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工信局、总工会为成员,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漳浦赤湖工业园漳州**皮革有限公司“6·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手部触碰正在运转的震荡拉软机出料口辊轴,导致人员双上肢被辊轴卷入挤压受伤医治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漳州**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成立日期:2006年9月13日,法定代表人:许**,住所: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新材料技术研发;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皮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占地面积44709.87平方米,正式员工290余人。
2.如皋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机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和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7月16日,经营范围:制革机械、制鞋机械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皮革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情况
**皮革公司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因董事长许**、总经理黄**长期不在**皮革公司,由林**总管**皮革公司全部工作,**皮革公司设置环安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管理等工作,配置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皮革公司建立有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措施费用按计划投入;有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定期开展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制定应急演练工作计划和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演练方案。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卢**,男,身份证号3604811989********,系江西省瑞昌市*镇**村***号,于2025年2月6日入职**皮革公司,工作岗位:打软工,2025年2月6日-2月8日参加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
2.林**,男,身份证号3505821989********,户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2020年1月6日经**皮革公司研究决定,任命其为**皮革公司执行副总,总管漳浦赤湖**皮革公司全部工作,为**皮革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
3.彭**,男,身份证号4330221973********,户籍地址: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2024年12月19日**皮革公司任命其为生产部副协理,统管生产部(反戎及PU),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4.陈**,男,身份证号3506231973********,户籍地址:福建省漳浦县盐场***路*号,**皮革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事故相关设施设备及工艺流程
涉事设备为GLRZ6振荡拉软机,设备铭牌型号320-6HEAD,规格型号3.2米6排,生产商为:如皋**机械公司,配备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GLRZ6型振荡拉软机《使用说明书》:一、用途;二、基本参数;三、机器的结构;四、机器的特性;五、操作和调整;六、维护保养;七、常见故障及排除。]],设备主要用于牛、猪、羊等胚革在生产过程中的拉软工序。
2025年3月22日,**皮革公司根据生产需要,与如皋**机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GLRZ6振荡拉软机,合同内容包含质量要求(部颁标准[[[]《制革机械 振荡拉软机》QB/T2010-2023]])、产品安装测试、验收等内容。“GLRZ6振荡拉软机”总价值40.5万元,属于“年加工360万张牛二层皮技改项目”中单台设备的更新,根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文件,整体项目已报备。
GLRZ6振荡拉软机于2025年6月6日到厂,6月7日如皋**机械公司业务员周**负责安装调试。6月9日**皮革公司主管人员刘**、黄**和如皋**机械公司业务员周**在调试报告单中签字确认机器正常使用。6月18日由公司生产副协理彭**组织林**、卢**等4名拉软机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新设备安全操作方法和防机械伤害安全措施,并于18日当天开始试生产。
**皮革公司原有2台拉软机,型号:200,生产商为:如皋**机械公司,规格为2米4排,单次仅能进皮出皮一张,所有滚轴均被打软布完全包裹,无暴露部分;GLRZ6振荡拉软机规格为3.2米6排,可同时对两张皮料进行拉软作业,出皮辊上方和下方分别多增设一根1个压布辊,该压布辊暴露在打软布外侧。GLRZ6振荡拉软机到厂后,**皮革公司在机台边明显位置张挂《震荡拉软机操作标准(拉软作业)》和“当心机械伤害”警示标识,但《震荡拉软机操作标准(拉软作业)》为2023年7月14日针对原有拉软机(型号)制定实施,未针对GLRZ6振荡拉软机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操作标准。

图1 新采购的GLRZ6振荡拉软机

图2 GLRZ6振荡拉软机出料口下方压布辊(下布托轴)
(五)事故发生经过
自6月18日培训以来至6月22日上午,卢**早中晚班共计13班次都在GLRZ6振荡拉软机旁从事接皮作业。6月22日7时52分卢**完成上班打卡操作;7时55分干燥课主管刘**组织员工召开班前早会,明确当日各岗位的作业任务分配和提醒机械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卢**全程参与班前早会。早会结束后,员工林**、陈**两人分别在拉软机左、右进口处,将皮料送入拉软机,卢**在拉软机出口处,承担接叠皮料作业。10时32分40秒,卢**在接叠完上一张皮料,侧身伸出右手接下一张皮料时,右手掌接触到出料口转动的辊轴下部,导致右手臂被压布轴(下布托轴)卷入,卢**挣扎时左手也触碰到下布托轴,导致左手也被卷入下布主动轴和下布托轴之间,导致双上肢被设备挤压至脖颈位置受伤。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卢**,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挤压综合征。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企业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时,在拉软机旁进行磨皮工作的工人田**听到卢**的喊叫声,抬头看到卢**双手被卷到拉软机滚轴里面,第一时间跑到机器左前侧按下旋转电锁,10时32分50秒拉软机停止运转。同时呼喊同车间的其他人员过来参与救援,干燥课车间现场其他作业人员第一时间参与救援。磨皮房的班组长陈**打电话告知彭**干燥课车间事故情况,正在巡查车间的彭**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人员救援,于10时34分安排公司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医疗机构安排伤员救治事宜,同时组织现场人员及公司设备部机修人员对机台进行拆卸,10时40分彭**向公司负责人林**报告事故情况,10点45分成功将卢**从机台分离。11时4分,120救护车抵达现场及时将卢**送往漳浦县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公司专职安全员陈**对事故区域设置警戒线,并悬挂“缺陷事故设备请勿靠近”警示标语,疏散无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调查组调取漳浦县卫生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的120救护车出诊等情况记录及漳浦县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疾病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走访调查,6月22日120救护车医护人员到达后对卢**采取心肺复苏,反复肌注肾上腺素,并转运至漳浦县医院急诊科就诊,入院后11时45分恢复自主心跳、仍无自主呼吸,经急诊科完善相关检查和辅助检查,于14时11分送入重症医学科ICU进一步救治;经漳浦县医院重症医学科对卢**全面检查,诊断表述:休克、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双上肢挤压综合征、高钾血症、缺氧缺血性脑病、开放性肱骨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开放性)等16项。患者病情危重,予上报医务科后请多学科会诊,结合多学科会诊意见,予行床边CRRT,将病情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家属拒绝手术并签署拒绝手术同意书。卢**经治疗仍病情危重,考虑手术风险极大难以耐受手术,继续予呼吸机辅助呼吸、保肝降酶、伤口换药包扎等治疗。2025年6月25日0时48分许,卢**因伤势过重经治疗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创伤性休克、挤压综合征。
**皮革公司与卢**家属于2025年6月27日就卢**挤压死亡事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书》。由**皮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6万元。6月29日,卢**遗体火化,相关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未对社会面造成不良影响。
(三)有关政府、部门事故信息接报及报告情况
2025年6月22日事故发生后,**皮革公司主要精力放在抢救卢**和安抚家属工作上,卢**于6月25日死亡,**皮革公司在完成家属安抚工作后,于2025年7月3日18时10分向赤湖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书面报告事故信息。赤湖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核实情况后于7月3日19时向漳浦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信息。接报后,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立即提请县政府组建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皮革公司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皮革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事发设备进行鉴定,2025年8月18日作出《技术鉴定报告》(编号:(2025)MJJD-0056),鉴定意见为:“受鉴的振荡拉软机出料口辊轴存在设计缺陷,有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的可能性,却未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且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也未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继而导致人身伤害。达不到GB 5083-2023和QB/T 2010-2023标准要求,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安全隐患”。
(二)直接原因分析
打软工人卢**安全意识淡薄,侧身接皮,双手掌先后接触到震荡拉软机出料口转动的辊轴,导致双上肢被卷入下布主动轴和下布托轴之间,造成挤压伤害。
(三)间接原因分析
1.GLRZ6振荡拉软机(设备铭牌型号320-6HEAD)出料口辊轴存在设计缺陷,有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的可能性,却未设置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达不到《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6.1“可动零部件”的规定[[[]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6.1“可动零部件”:6.1.1生产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并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6.1.4 可动零部件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设计符合下列要求:-使作业人员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其防护距离应根据危险区域范围和人体部位接触方式确定;一在作业人员接近可动零部件并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生产设备应无法启动,或应能立即自动停止。6.1.5 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制革机械 振荡拉软机》QB/T2010-2023第5.3.6条[[[] 《制革机械 振荡拉软机》QB/T2010-2023第5.3.6条:操作位置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且灵敏、可靠。]]的标准要求,打软工卢**接皮作业期间,右手掌和左手掌先后触碰到拉软机出料口转动的辊轴,双上肢被卷入,设备未能立即自动停止,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皮革公司使用新设备GLRZ6振荡拉软机,未了解、掌握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未对原《震荡拉软机操作标准(拉软作业)》进一步修订完善,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卢**,男,**皮革公司打软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标准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手掌触碰拉软机出料口转动的辊轴,导致双上肢被设备挤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漳州**皮革有限公司,使用新设备GLRZ6振荡拉软机,沿用原《震荡拉软机操作标准》,未了解、掌握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未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操作标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漳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令)第十四条:(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漳州**皮革有限公司依法处罚。
2.如皋市**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生产的GLRZ6振荡拉软机(设备铭牌型号320-6HEAD)出料口辊轴存在设计缺陷,有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的可能性,却未设置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且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未能立即自动停止,继而导致人身伤害,达不到GB 5083-2023和QB/T 2010-2023标准要求,存在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由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问题线索移送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3.属地单位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赤湖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监管指导**皮革公司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风险防控和事故防范不具体不深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责成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赤湖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向中共漳浦县委、漳浦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4.漳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为**皮革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新设备使用政策解读指导不够全面,指导督促**皮革公司加强新设备安全管理[[[] 《中共漳浦县委办公室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浦委办发〔2019〕10号)第三条 漳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是:(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6.关于工矿(含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够深入,建议责成漳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漳浦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5.漳浦县应急管理局
作为**皮革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新设备监督指导不够具体全面[[[]《中共漳浦县委办公室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浦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浦委办发〔2019〕20号)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十九)有关职责分工。3.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在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建议责成漳浦县应急管理局向漳浦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男,**皮革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管**皮革公司全部工作,未了解、掌握新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未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操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将“6·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迟报行为负有责任。建议漳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令)第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的规定,对林**依法处罚。
2.彭**,男,**皮革公司生产部副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了解、掌握新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未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操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皮革公司根据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陈**,男,**皮革公司专职安全员,未了解、掌握新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未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操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皮革公司根据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皮革公司打软工安全意识淡薄,手部接触正在转动的震荡拉软机辊轴,导致机械伤害;**皮革公司在使用新设备后,未了解、掌握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未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操作标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第一时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如皋市**机械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和检验,生产的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一是事故单位要强化对新机械设备的风险辨识,了解、掌握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及时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要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报告时限逐级上报;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指导,完善隐患和事故信息上报体系。三是要事故单位严格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员工严格按照操作标准作业,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二)加强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县工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的安全监督指导,针对新设备的技术特性、操作规范、风险点防控等内容,为企业提供指导,督促企业开展从业人员专项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设备原理、安全规程及应急处置方法,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切实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赤湖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县工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一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督促企业完善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时限与流程;二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机械伤害事故隐患专项治理,督促企业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三要加强机械伤害事故警示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加强一线岗位员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全面提高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机械设备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预防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