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全面落实全年禁放要求,推动移风易俗,引导群众采用环保、安全方式庆祝节日,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1.对禁放区域重新进行划定:东起和康大道(北)、北侧路(含联创文康府小区、绿城.桃李春风小区、九曲澜山小区、山湖郡小区)、石斋北路、麦市街(含龙成中学、海德公园小区)、旗山北路、旗山路至鹿溪北岸;西至国道324线(威惠路);南至鹿溪北岸;北至金霞北路、印石北路、蓝理路。具体范围以附件示意图为准。
2.禁放时间:全年禁止燃放。
3.新旧政策差异:原通告(浦政规〔2024〕3号)自2024年2月1日实施,本次调整禁放区域并延长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文件同时废止。
4. 执行与处罚:执行范围是禁放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行为,违规燃放罚款100-500元,阻碍执法或情节严重者处5-10日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责;公民可拨打110举报违规燃放、销售、运输行为。
5. 责任约束:干部职工及村居两委成员违规与效能问责挂钩;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需履行劝阻和报告责任,形成群防群治机制。
四、注意事项
1.禁放区内任何时间、任何理由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禁放区外非鼓励时段燃放需自觉避免噪声和环境污染。
3.举报需明确时间、地点、行为,便于公安机关核查处理。
五、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徐国峰
联系电话:0596-3188246
解读单位: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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