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县民政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社团的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指导、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年检,提出并监督执行有关收费及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
4.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5.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6.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7.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及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化,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组织、协调、指导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8.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9.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审批婚姻中介机构,指导婚姻服务工作,推行婚俗改革。
10.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协调落实国家对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11.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县殡葬机构管理工作。
12.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3.负责全县民政计财工作,指导、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4.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15.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6.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职责。
1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8.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全县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与县医保中心的有关职责分工:医疗救助方面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参与拟订医疗方面的专项救助政策措施。
二、民政局内设机构
1.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股牌子):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日常工作;承担全局性的计划、总结、决议、工作报告等文件的起草工作;以局名义上报下发文件的核稿及会议记录、纪要的整理;负责全县民政工作会议的筹备及会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保密、档案、综治、信访、计生、统计、考勤、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保卫、卫生等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工作;协调各股室及直属各单位的工作;办理领导批办的事项;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劳动工资的管理;拟订民政干部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系统评先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审核、报批;指导、监督上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部门资金预决算;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起草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
2.社会救助股:拟订城乡居民并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和标准;承办相关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县级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承担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卫生、计生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3.老区建设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老区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我县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孀的优待管理工作;负责对老区扶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联系县老区建设促进会。
4.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举办婚姻、收养、殡葬管理等业务培训班;负责殡葬执法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全县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制度;指导协调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5.区划地名股: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指导和审核全县行政区域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6.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挂“漳浦县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县本级社团的审批、登记、年度检查和管理工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监督社团活动、查处违法社团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负责县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推动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7.养老服务股: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8.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股: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另外: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三、民政局直属单位
1.漳浦县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改革与殡葬法规宣传;承担殡葬日常管理、职业教育和殡葬岗位培训,提供殡仪服务。
2.漳浦县殡仪馆。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对殡葬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为我县火化区内城乡居民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寄存、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及殡仪服 务、丧葬用品销售等选择性服务;配合殡葬管理有关部门搞好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树立文明办丧新风。
3.漳浦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结婚登记、协议离婚登记、收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4.漳浦县救助站。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定跨省救助管理站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承担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及接、护送等工作。
5.漳浦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依法提供帮扶救助;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领导分工
1.许九德,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漳浦县民政局党组书记。主持漳浦县民政局党组工作。
2.洪燕,女,汉族,1990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漳浦县民政局局长。主持民政局行政全面工作。
3.游瑞元(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分管养老服务股、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股、区划地名股、民政工厂、抓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消防及界线办工作。
4.黄宽辉(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党建工作、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社会救助股、县救助站、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抓好意识形态、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共青团、妇联工作。
5.刘天瑞(一级主任科员):分管老区建设股、县殡葬管理所、县殡仪馆。
五、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大亭南路181号司法大楼9楼、10楼。
办公电话:0596-392190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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