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浦政文〔2023〕137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25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6〕57号),我县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8.4983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6〕57号
(三)批准时间:2026年2月12日
二、批准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批次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漳浦县赤湖镇亭里村水浇地0.4067公顷、园地3.1795公顷、林地0.9086公顷、其他农用地0.11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3601公顷、未利用地0.3640公顷,征收漳浦县赤湖镇月示村园地0.1473公顷、林地0.0220公顷,合计征收土地8.4983公顷。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该批次征地实施单位为漳浦县赤湖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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