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6-05-25 17:56 来源: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浦县春贵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春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CBL00G

地址:漳浦县赤岭畲族乡石椅村大石下12号之一

联系电话:152******36

2026年4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属地赤岭畲族乡人民政府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现有生猪存栏量约200头。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在下小雨,现场检查发现,沼气池设置有排气口,连接一个弯角PVC管(排气口),检查时该PVC管道有废水滴漏,最终流入山坡下的水沟;雨污分流的管道出口存在部分积水,最终顺着果树间的土沟也流入山坡下的水沟。执法人员在沼气池的PVC管道出口、雨污分流的管道出口采集水样。执法人员对检查及采样过程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负责人蓝春贵全程陪同检查和采样。2026年5月12日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6022]号),检测结果为:1.沼气池的PVC管道出口:化学需氧量2820mg/L;2.雨污分流管道出口:化学需氧量1600mg/L、氨氮301mg/L、总磷37.8mg/L。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污染物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4月3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养殖状态、现场检查、采样等情况);

2.2026年4月3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你公司养殖状态、现场检查、采样等情况);

3.2026年4月3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范围内项目建设情况、现场采样点位情况);

4.2026年4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公司环评备案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

5.2026年4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6.2026年5月12日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6022]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标准(证明你公司沼气池的PVC管道出口滴漏的废水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7.2026年5月2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负责人蓝春贵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养殖状态、现场检查、采样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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