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各工业区(园)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县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勇创佳绩,为漳浦增光,根据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155号)、《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综合性运动会奖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体〔2023〕28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2027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综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代表漳浦县、漳州市、福建省参加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和省运会、市运会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注册为漳州市属并注册为福建省属(户籍地不限),在漳州市综合运动会上计牌计分给漳浦县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运动员参加赛会前,直接负责运动员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对运动队建设、运动员教学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的为主教练员;在教练员合作团队中起助手作用的为助理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将运动员输送市级以上运动队前,直接负责其初级训练、指导一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发现并对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体育教师)为启蒙教练(体育教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单位,是指输送教练员所在单位,即对获奖运动员成长服务保障的建制单位。
相关单位保障人员,特指参与市运会代表团,并做出贡献的训练单位和保障单位的领队、陪练、科医、后勤、管理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项目,是指五人篮球、十一人足球、室内排球等三大球项目。其中,由教练员据实确认的首发上场队员为主力队员,其他参赛队员为非主力队员。
团体项目,是指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
第七条 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学青会、省运会、市运会六个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在世锦赛和世界杯赛、市年度锦标赛的单项比赛(仅限奥运项目和武术项目,下同)中获得下列成绩的运动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比赛成绩奖: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二)创纪录奖:创世界纪录的奖励5万元/人,创全国纪录的奖励2.5万元/人;
(三)资格奖:入选奥运会资格的奖励2.5万元/人。
市运会集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前款第(一)项的50%奖励。
第八条 市运会教练员参照第七条的标准奖励,具体如下:
(一)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二)集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3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三)团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2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40%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学青会、省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60%奖励;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均按对应标准奖励,并由教练员团队分配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第九条 输送单位按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奖励总额的50%给予奖励。输送教练员(含团队)按第七条第(一)项标准的40%奖励。其中,运动员在接受输送教练员训练之前有接受其他启蒙教练员训练的,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按7:3分配所得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学青会、省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中的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只给予首次比赛奖励。
第十条 给相关单位保障人员发放后勤奖,按照运动员、教练员获奖总额的10%给予奖励,按贡献率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运动会(简称残运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实施,实行“同级别比赛同标准奖励”。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特奥会)奖励前三名,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奖励标准按附件2执行。省级残运会、特奥会运动员以市代表团报名的运动员为准。盲人运动员的领跑员按照运动员对应标准的40%奖励。
第十二条 残疾人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是指运动员参加赛会前,直接负责运动员训练、指导至少三个月的教练员(含团队)。输送教练员,是指运动员输送省级以上残疾人运动队前业余训练阶段累计带训、指导一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或者累计参加市残联组织或认可的选苗、训练营、赛前集训等活动不少于3次的教练员。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相关奖励应按流程申报、审批。申请流程:获奖对象或培养、输送单位向县文体旅局提出申请,经县文体旅局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残运会、特奥会的奖励由残联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产生的奖励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2024年度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浦政文〔2021〕206号)同步废止。
附件:1.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标准
2.特奥会奖励标准
附件1
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 比赛名称 | 奖励范围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 奥运会 | 运动员 | 60 | 30 | 18 | 12 | 9 | 7.5 | 6 | 5.5 |
| 教练员团队 | 36 | 18 | 10.8 | 7.2 | 5.4 | 4.5 | 3.6 | 3.3 | |
| 亚运会 | 运动员 | 7.5 | 4 | 2.5 | 1 | 0.75 | 0.6 | 0.5 | 0.4 |
| 教练员团队 | 4.5 | 2.4 | 1.5 | 0.6 | 0.45 | 0.36 | 0.3 | 0.24 | |
| 全运会 | 运动员 | 7.5 | 4 | 2.5 | 1 | 0.75 | 0.6 | 0.5 | 0.4 |
| 教练员团队 | 4.5 | 2.4 | 1.5 | 0.6 | 0.45 | 0.36 | 0.3 | 0.24 | |
| 学青会 | 运动员 | 2 | 1 | 0.5 | |||||
| 教练员团队 | 1.2 | 0.6 | 0.3 | ||||||
| 省运会 | 运动员 | 1 | 0.4 | 0.2 | |||||
| 教练员团队 | 0.6 | 0.24 | 0.12 | ||||||
| 世锦赛世界杯 | 运动员 | 4 | 2.5 | 1.5 | |||||
| 教练员团队 | 2.4 | 1.5 | 0.9 | ||||||
| 市运会 | 运动员 | 0.2 | 0.14 | 0.1 | |||||
| 教练员 | 0.2 | 0.14 | 0.1 | ||||||
| 市锦标赛 | 运动员 | 0.05 | 0.03 | 0.02 |
附件2
特奥会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 比赛名称 | 奖励范围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 世界特奥会 | 运动员 | 15 | 7.5 | 5 |
| 教练员团队 | 9 | 4.5 | 3 | |
| 全国特奥会 | 运动员 | 2 | 1.2 | 0.5 |
| 教练员团队 | 1.2 | 0.72 | 0.3 | |
| 全省特奥会 | 运动员 | 0.375 | 0.15 | 0.075 |
| 教练员 | 0.375 | 0.15 | 0.0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