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漳浦县人民政府 > 政策法规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浦政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各工业区(园)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县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勇创佳绩,为漳浦增光,根据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155号)、《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综合性运动会奖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体〔2023〕28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2027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综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代表漳浦县、漳州市、福建省参加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和省运会、市运会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注册为漳州市属并注册为福建省属(户籍地不限),在漳州市综合运动会上计牌计分给漳浦县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运动员参加赛会前,直接负责运动员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对运动队建设、运动员教学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的为主教练员;在教练员合作团队中起助手作用的为助理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将运动员输送市级以上运动队前,直接负责其初级训练、指导一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发现并对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体育教师)为启蒙教练(体育教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单位,是指输送教练员所在单位,即对获奖运动员成长服务保障的建制单位。

相关单位保障人员,特指参与市运会代表团,并做出贡献的训练单位和保障单位的领队、陪练、科医、后勤、管理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项目,是指五人篮球、十一人足球、室内排球等三大球项目。其中,由教练员据实确认的首发上场队员为主力队员,其他参赛队员为非主力队员。

团体项目,是指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

第七条  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学青会、省运会、市运会六个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在世锦赛和世界杯赛、市年度锦标赛的单项比赛(仅限奥运项目和武术项目,下同)中获得下列成绩的运动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比赛成绩奖: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二)创纪录奖:创世界纪录的奖励5万元/人,创全国纪录的奖励2.5万元/人;

(三)资格奖:入选奥运会资格的奖励2.5万元/人。

市运会集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前款第(一)项的50%奖励。

第八条  市运会教练员参照第七条的标准奖励,具体如下:

(一)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二)集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3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三)团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2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40%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学青会、省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60%奖励;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均按对应标准奖励,并由教练员团队分配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第九条  输送单位按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奖励总额的50%给予奖励。输送教练员(含团队)按第七条第(一)项标准的40%奖励。其中,运动员在接受输送教练员训练之前有接受其他启蒙教练员训练的,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按7:3分配所得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学青会、省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中的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只给予首次比赛奖励。

第十条  给相关单位保障人员发放后勤奖,按照运动员、教练员获奖总额的10%给予奖励,按贡献率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运动会(简称残运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实施,实行“同级别比赛同标准奖励”。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特奥会)奖励前三名,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奖励标准按附件2执行。省级残运会、特奥会运动员以市代表团报名的运动员为准。盲人运动员的领跑员按照运动员对应标准的40%奖励。

第十二条  残疾人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是指运动员参加赛会前,直接负责运动员训练、指导至少三个月的教练员(含团队)。输送教练员,是指运动员输送省级以上残疾人运动队前业余训练阶段累计带训、指导一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或者累计参加市残联组织或认可的选苗、训练营、赛前集训等活动不少于3次的教练员。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相关奖励应按流程申报、审批。申请流程:获奖对象或培养、输送单位向县文体旅局提出申请,经县文体旅局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残运会、特奥会的奖励由残联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产生的奖励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2024年度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浦政文〔2021〕206号)同步废止。

 

附件:1.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标准

       2.特奥会奖励标准

附件1

漳浦县竞技体育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比赛名称奖励范围金牌银牌铜牌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
奥运会运动员6030181297.565.5
教练员团队361810.87.25.44.53.63.3
亚运会运动员7.542.510.750.60.50.4
教练员团队4.52.41.50.60.450.360.30.24
全运会运动员7.542.510.750.60.50.4
教练员团队4.52.41.50.60.450.360.30.24
学青会运动员210.5     
教练员团队1.20.60.3     
省运会运动员10.40.2     
教练员团队0.60.240.12     
世锦赛世界杯运动员42.51.5     
教练员团队2.41.50.9     
市运会运动员0.20.140.1     
教练员0.20.140.1     
市锦标赛运动员0.050.030.02     

  

附件2

特奥会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比赛名称奖励范围金牌银牌铜牌
世界特奥会运动员157.55
教练员团队94.53
全国特奥会运动员21.20.5
教练员团队1.20.720.3
全省特奥会运动员0.3750.150.075
教练员0.3750.150.075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