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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佛昙镇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浦政地〔2026〕59号

佛昙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漳浦县佛昙镇2026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浦佛政〔20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佛昙镇辖区内农用地0.2732公顷(耕地0.20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佛昙镇洞野村其他农用地0.0145公顷,港头村水田0.0288公顷,石门村园地0.015公顷,石埕村水浇地0.013公顷、水田0.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5公顷、建设用地0.0055公顷,下坑村水田0.05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7公顷,先锋村水浇地0.0295公顷、水田0.05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1公顷,吟兜村水浇地0.0135公顷、建设用地0.0015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2802公顷,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所在地村委会对村民住宅使用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向原承包方支付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

三、你镇要按照《漳州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漳委办发〔2021〕8号)、《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漳浦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浦政办规〔2025〕1号)要求,根据“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审核建房申请人资格,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住宅用地。

四、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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