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永红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八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油坑村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1023号)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牵头、局安办负责办理。我局派专人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恳听代表关于油坑村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及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建议,结合杨美水库工程属性、饮用水源地保护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照《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设置内河渡口的意见
您提出参照福州市连江县小沧乡做法、依据《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设立内河渡口,统筹解决村民生产出行安全问题的建议,出发点和初衷值得充分理解。但结合杨美水库实际情况与法规要求,该路径实施条件尚不具备,具体依据如下:
1.杨美水库为非通航水库,不适用渡运管理相关规定。杨美水库是以灌溉、城乡饮用水供水为主的中型水利工程,无任何通航设施,且未被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认定为内河通航水域。根据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内河非通航水库内的水上运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无法依据该办法审批设立内河渡口、开展渡运运营。
2.渡口设置与渡运管理不属于水利部门法定职责。依据《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渡运行业管理主体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渡口设置审批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属地日常运营与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仅在渡口审批环节,对涉及水库防洪安全、岸线管控、水源保护事项出具技术意见,不承担渡口规划、建设、运营、船舶配备及管理的法定职责。
3.水源地保护刚性约束限制渡口建设。杨美水库为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油坑村全域位于水源二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规,需严格管控水域新增构筑物与水上活动污染风险,渡口建设、船舶运营需优先符合环保管控要求,该事项主导审批与实施责任亦非水利部门。
二、关于生产用船安全管理及 “三无” 船舶取缔的意见
油坑村现有生产用船为村民农业生产自用船舶,根据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农民自用船舶、农业生产船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不适用渡运管理办法。其安全监管、隐患整治及 “三无” 船舶取缔工作,法定职责属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我局无船舶管理、执法取缔的法定权限。
为有效遏制水上事故发生,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发出《漳浦县水利局关于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提醒函》(浦水函〔2026〕19号)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醒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强属地船舶管理。
三、下一步,我局将依法履行配合保障职责
我局将严格履行水利领域法定职责,全力配合主办单位及属地乡镇推进油坑村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1.做好杨美水库水情、水位实时监测预警,及时向赤岭乡政府、油坑村通报水库蓄放水、汛情等信息,配合划定安全水位管控线;
2.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监督防控水域污染风险,配合做好船舶环保管控工作;
3.对涉及水库工程安全、防洪安全的相关事项,依法依规出具专业技术意见,全力配合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漳浦水利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签发领导:柯志伟
联 系 人:黄文培
联系电话:0596-3221029
漳浦县水利局
2026 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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