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漳浦县人民政府 > 政策法规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浦政规〔2026〕2号

为有效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现就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全县境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林地、沿海防护林带、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旅游区等重点区域。

二、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弹弓、弓弩、吊杆、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无人机坠物狩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挖洞、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网捕、电子诱捕陆生野生动物需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以及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和备案。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举报。违法线索举报电话:0596-3221143。

本通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26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有效期5年。2017年5月31日发布的《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浦政〔2017〕7号)同时废止。

本通告由漳浦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