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6-08-06 09:39 来源: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浦县达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路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156734799K

地址:漳浦县大南坂农场工业开发区

联系电话:180*****068

2026年7月23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漳浦县绥安工业区移送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污水总排口未排水,执法人员对厂区内外污水井、雨水井进行排查,厂外雨水井、厂区雨水总排口、厂外污水井正在排水,连通至厂外污水井的厂区东侧围墙内污水检查井存在部分积水,厂区内一处自来水水龙头连接一条水管,水龙头未关,自来水经地面径流排入雨水检查井,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达川厂外雨水井采取水样2瓶、达川厂外污水井采取水样1瓶、达川厂区雨水总排口采取水样1瓶、达川厂区东侧围墙内污水检查井采取水样1瓶。根据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2026年7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6040]号),检测结果显示:(1)达川厂外雨水井:化学需氧量196mg/L、氨氮8.98mg/L、总磷0.40mg/L;(2)达川厂外污水井:化学需氧量763mg/L、氨氮5.61mg/L、总磷0.65mg/L;(3)达川厂区雨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112mg/L、氨氮2.65mg/L、总磷0.23mg/L;(4)达川厂区东侧围墙内污水检查井:化学需氧量861mg/L、氨氮0.941mg/L、总磷0.08mg/L。其中达川厂外污水井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川厂区东侧围墙内污水检查井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500.0mg/L)。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电工黄书城全程陪同检查采样。

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7月23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2.2026年7月23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3.2026年7月23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位置、排查区域、污水流向等);

4.2026年7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编号:漳浦环评审〔2022〕表2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623156734799K001U)、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证明你公司环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手续情况);

5.2026年7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人身份基本情况、代理人委托权限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8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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