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6-08-24 15:36 来源: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

企业名称:漳浦县美新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兴

委托代理人:邓国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63378373N  

地址:漳浦县马坪镇京野村果林场

联系电话:131*****758

2026年8月2日下午5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马坪镇政府工作人员举报,称漳浦县美新农牧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根据视频及图片判断,美新农牧公司有通过氧化塘溢流口排污的嫌疑,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及时赶往美新农牧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闽政通”入企亮码并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告知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现场网络信号差未能扫码。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养殖,生猪存栏3400头左右。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氧化塘末端溢流口已用沙袋封堵,没有看到有排污痕迹,后在靠近溢流口下方有一孔洞正在往外冒废水。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公司末端氧化塘底部孔洞出水口采取水样2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公司总经理邓国兴全程陪同检查和采样。

根据2026年8月5日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编号: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6042号)结果显示:末端氧化塘底部孔洞出水口化学需氧量280mg/L,氨氮132mg/L,总磷48.3mg/L,其中氨氮和总磷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氮≤80mg/L、总磷≤8mg/L。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8月2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8月2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6年8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

4.2026年8月2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该公司设施位置分布情况);

5.2026年8月5日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6042】号(证明该公司末端氧化塘末端孔洞出水口检测情况);

6.4.2026年8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漳州市环保局关于批复漳浦县美新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基地(存栏3500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漳环审[2013]34号)、《关于漳浦县美新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基地(存栏3500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漳环验[2014]23号)证明该公司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等情况;

7.马坪镇政府工作人员提供的美新农牧有限公司废水排放视频。(视频录像证明该公司废水通过末端氧化塘溢流口、孔洞外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1.立即对氧化塘的溢流口、孔洞进行封堵;

2.确保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按规范要求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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