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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漳浦县石榴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石榴镇人民政府党政办是石榴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政府信息的分类

包括机设置、规划计划、资金信息、人事信息、财政预决算、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文号

公文生成日期

标题

来源

发布时间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4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5标题:信息的标题。

6来源:信息的来源。

7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公开渠道

1在漳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石榴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为http://www.zhangpu.gov.cn/

2在漳浦县档案馆漳浦县绥安镇青年路11号旧国税大楼二楼联系电话:0596-3216718)、漳浦县图书馆漳浦县绥安镇环城东路73联系电话:0596-3107976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3.石榴镇政务公开专区地址:石榴镇党群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6-3832061

4.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漳浦县石榴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咨询电话:0596-3832061;传真:0596-3832159

电子邮箱:zp3832061@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办公地址:漳浦县石榴镇899号镇政府党政办

邮政编码:363201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1日至9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1日至5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漳浦县石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漳浦县石榴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并在信封左下角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漳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的处理

1.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类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还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本单位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收取信息处理费。

1.信息处理费采用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2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件。

3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页。

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

201页以上的部分:40/页。

4.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其他事项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受理机构可以不予提供。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