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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浦卫〔2024〕113号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闽卫基妇〔2008〕20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4〕1418号)、《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漳卫基层函〔2024〕140 号),现就做好2024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及其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注册对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对已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不再为其办理执业再注册。

二、再注册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岗位职责;

(二)每年参加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3-6个月并考核合格。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步骤

(一)个人申请。需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提出再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再注册材料:

1.《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近期 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另外提供1张电子照片);

5.培训合格记录和考核合格记录

(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次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记录和每2年1次考核合格记录(《福建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登记手册》)。

(2)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在县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含中医(综合)医院)接受3至6个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本县级培训医疗机构:漳浦县医院、漳浦县中医院、漳浦县第二医院)。

6.授权委托书

(一)公告与公示。

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再注册工作,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进行公告。

2.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告知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并留存告知书面材料以备查;统计并审核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及已经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名单并上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审核准予再注册的名单在乡村医生执业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受理与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再注册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及已经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其他说明的事项

(一)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在乡村医生执业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三)本次再注册和换发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为方便乡村医生办理执业再注册,乡医要在2024年9月4日前向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资料,由其统一代为办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务必通知到每个乡医。未经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执业,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漳浦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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