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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浦政〔2026〕3号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天气以晴到多云为主,空气湿度较小,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为确保林区安全稳定,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浦政规〔2023〕9号)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2026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8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含50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追究其责任。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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