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将至,加之春耕生产全面铺开,农事、林事、民俗等野外用火增多,为统筹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浦政规〔2023〕9号)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8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含50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追究其责任。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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