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C类
黄思莹委员:
您提出《关于将月子中心纳入健康服务体系,打造漳浦特色母婴护理品牌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月子中心提供的是母婴保健服务,其适用标准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并实施的《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月子中心主要提供产妇产后恢复、产后婴儿的喂养等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刚分娩出院的产妇和婴儿,多数有营养师负责给产妇提供月子餐,帮助产妇能够尽快恢复身体并提供喂养知识。2017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并实施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对月子中心提出了标准要求,该标准明确了月子中心是“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场所”,指出月子中心提供的母婴保健服务是“在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内,由技能人员为备孕者、母婴群体提供的,以优生优育、增强体质、恢复体能、促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专项技术保健服务”,不属于诊疗活动。
2.政府规章没有设立行政许可的权限,目前无相关法律依据支持将月子中心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无相关法律依据支持将月子中心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所以,卫生健康部门不适合作为牵头单位加强对月子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部门。
3.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月子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月子中心加强商事登记管理、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月子中心进行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对月子中心在药品、医疗器械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管,根据各月子中心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将加强对月子中心非法行医的行为监管,月子中心不是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允许发生医疗行为。
您的建议很有建设性,结合我县实际,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为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我局将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积极配合,把月子中心纳入日常管理,加大对月子中心非法行医的巡查监督力度,共同做好月子中心监管工作。
2.计划为月子中心就医就诊开通绿色通道。
3.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在医疗机构试点建设月子中心。
4.计划利用漳浦县妇幼保健院优质医疗资源,加强对月子中心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宝贵建议,立足部门职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持续补齐月子中心服务短板,打造漳浦特色母婴护理品牌,切实提升全县妇幼健康水平。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签署:洪艺明
经办(联系)人:陈惠强
联系电话:3226220
漳浦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5日
抄送: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协提案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