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浦县赤湖中心卫生院关于口腔
诊室合作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漳浦县赤湖中心卫生院:
你院提交的“漳浦县赤湖中心卫生院关于口腔诊室合作问题的请示”(浦赤卫【2016】66号)已收悉,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彻》(闽卫医政发明电[2016]172号)精神,你院应终止该口腔诊室的合作协议,并与对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终止合作协议后的遗留问题,特此批复。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