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站、所、中心),各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卫计局审批科反映。
附件:附件: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1月22日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
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职能,促进卫生计生行政职能转变,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漳浦县公布的由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高效便民、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四条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窗口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对应请求事项清单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有法定现场勘查或专家论证要求的,有无勘查意见或专家意见等;
(五) 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标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漳州市卫生计生委或市政府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本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或市政府审核、审批。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主体审查标准,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以及法人的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省级网上办事大厅、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和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门户网站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签署核对人姓名。
第八条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文书(如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等)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加盖校对章。
第九条 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标准:
(一)现场勘查人员为2名以上;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第四章 审查环节
第十条 受理分为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受理和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现场受理审查两种方式。
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直接受理审查的事项,实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结、送达“一条龙”集中办理。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事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派送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受理、实施审查。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照审查标准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局分管负责人和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室报告。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环节的审查工作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审批要件受理和业务审查机制,即由审批科负责事项收件受理、要件审查;相关业务科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业务审查、技术把关,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批。
第五章 决定环节
第十三条 经集体研究审查,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及相应许可证;不符合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也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以及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审批行为的,依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和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审改办。
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