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罚项目名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处罚事项。
实施机构: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经贸外经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办公室
受理岗位:各业务科室全体人员
审查岗位:各审计项目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办公室业务人员
决定机关:漳浦县审计局
决定岗位: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二)、执法程序
1、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时,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可以直接送达审计文书,也可以邮寄送达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⑵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⑶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5、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报告。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6、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7、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8、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9、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10、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申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12、审计机关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项、审计复议事项和审计应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二、行政强制职权分解
(一)、行政强制名称:封存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和有关资料
实施机构: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经贸外经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办公室
受理岗位:各业务科室全体人员
审查岗位:各审计项目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办公室业务人员
决定机关:漳浦县审计局
决定岗位: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二)、执法程序
1、申请: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时,应当向局长提出申请。
2、批准:封存资料必须经局长批准。
3、实施:封存资料应该出具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签字或盖章,双方各存一份。
4、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在封存有关资料后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解除封存。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职权分解
(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共3项
实施机构: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经贸外经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办公室
受理岗位:各业务科室全体人员
审查岗位:各审计项目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办公室业务人员
决定机关:漳浦县审计局
决定岗位: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二)、执法程序
与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同。
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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