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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审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浦审〔2007〕46号
漳浦县审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浦审〔2007〕46号
 
各乡镇、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审计厅制订的《关于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意见》印发给你们,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属我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从2008年1月1日起在签定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接受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但未明确相关内容的,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予以明确。
      2、凡属我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达到所规定招投标标准以上的建设项目,在进行招标前应将工程造价预算书以及工程竣工后的工程造价结算书(或中介机构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资料即时报送县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将根据需要对工程造价预算或结算进行审核。
      3、凡属我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造价预算或结算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前,必须把所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情况报审计机关备案。
 
      附件: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2007年12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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