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一致,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县对历年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对附件1所列《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浦县沿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38件县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附件2所列《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浦县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65件县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自公布之日起已经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过2年;有明确有效期已超过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废止,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并重新公布实施。
附件:1.予以废止或失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8件)
2.保留(继续有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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