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日以闽政地〔2023〕794号文批准我县使用国有土地10.684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漳浦县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为漳浦县万安工业园启动区C-35-1地块(工业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被用地单位及用地面积
| 被用地单位 | 总面积(公顷) | 耕地(公顷) | 园地(公顷) | 林地(公顷) | 草地(公顷) | 其他农用地(公顷) | 建设用地(公顷) | 未利用地(公顷) |
| 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 | 10.6840 | 0.9145 | 0.3153 | 2.4101 | 6.7479 | 0.2962 | —— | —— |
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标准
| 地类补偿标准 | 耕地(万元/公顷) | 园地(万元/公顷) | 林地(万元/公顷) | 草地(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万元/公顷) |
| 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 | 63.0750 | 37.8450 | 37.8450 | 37.8450 | 37.8450 | —— | —— |
青苗补偿费:耕地按2.5230万元/公顷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园地和林地按17.6610万元/公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该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
五、本公告公示期5天,如对省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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